我国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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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标准,我们认为对我国法律也是适用的,因为预见或应当预见针对的是违约一方而不是任何人。司法实践中,对专业人士法官一般采用了更高的标准。 (3)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由违约一方的预见能力决定的,看来法律的着眼点是填平违约一方致人损害所造成的积极损失,而非注重满足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实现。违约损失赔偿的是受损一方的期待性利益,但这种期待应是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期待,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时,则很难肯定是否协商一致,因此,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违约一方的预见能力限制是公平的。 (4)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决定。一般假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在缔约时予以考虑的,因此出现违约结果时,应以其缔约时已在他的心目中确定的风险和费用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很难明确予以确定,《合同法》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因此,虽然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但也包括“应当预见”。既然是应当预见,这个时候对预见的标准合理的选择应是预见了损失的类型即可,而不要对这种损失的程度的预见,这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更是如此,否则可能纵容当事人故意违约或对违约一方过于宽松。 (5)可预见性规则要求违约损失的合理的确定性才应获得赔偿。只有可以证明损失的事实和数额,损失才具有合理的确定性。这在一类主张“利润损失”的赔偿中特别重要,特别当受损一方当事人的事业的完全成功取决于很多偶然性的或推测性的因素影响时更是如此。在一起出租客运合同中,由于出租方的过失,使得承租方演员错过参赛时间未能获得比赛大奖,由于缺乏合理的确定性,即使该演员的损失是可预见的,比赛大奖的损失也不能获得赔偿。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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