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ICC仲裁裁决案例分析 |
|
|
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安全阀”的作用,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不例外地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国际私法中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在永宁公司和合资公司的诉讼中,合资公司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有关租赁争议应根据合资合同第58条约定提交国际商会仲裁解决。济南中院审查认为,永宁公司所诉纠纷是其与合资公司因资产租赁使用而产生的纠纷。而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的是合资公司的各投资主体,合资公司不是投资主体,本案不适用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故裁定驳回合资公司的管辖异议。但是国际商会仲裁庭却对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纠纷的管辖权进行了重新审理和认定:“提起土地租赁诉讼是对合资合同的违反,因为该争议本应当根据合资合同第58条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通过仲裁解决”。虽然永宁公司和合资公司之间纠纷的管辖问题相对于共同申请人和永宁公司之间的争议来说是实体事项,在依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不能审查,但如果承认和执行此仲裁裁决,不仅否定了中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也严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中国的司法主权。况且,仲裁裁决不能审查外国司法,基本上已经是各国的共识。执行一个与被请求执行地已生既判力效力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不一致的裁决。也违反了“程序上的基本原则”。所以本案仲裁裁决应当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参考文献 [1]案情和审判详见_j],人民法院报。2008,(7) [2]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3]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论我国银行个人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 下一个论文: 试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形成
|
|
|
看了《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ICC仲裁裁决案例分析》的网友还看了:
[经济论文]简论公共政策视野下经济适用房发展困境及问题探究 [免费范文]论浙江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免费范文]传媒在公共空间中的社会意志表达 [免费范文]公共新闻理念下媒体公益的身份探索 [今日更新]浅议公共组织投资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今日更新]社会资本、公共精神与民主政治发展 [今日更新]浅谈公共教育设施绩效审计指标体系构建 [今日更新]浅析公共关系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今日更新]我国公共管理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初探 [今日更新]公共图书馆知识管理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