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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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应当规定此种竞合的处理原则,然后依”私法自治n的精神,可以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允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说明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及外部转让均属任意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四、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多且比较棘手,实践操作中也会遇到不少的困惑;瑕疵股份转让及内部股东利益的分配不均很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另外,在没有第三人提供转让价格的情况下,比如赠与、继承等无偿转移的场合,也会出现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示范公司法相关的规定,这种以第三人提供的条件作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制度被称之为第一拒绝的权利。由于采用”同等条件“所存在的弊端,美国的公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另一种限制转让的形式是第一选择权,是指股东欲对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以一个事先约定的价格、价格标准或计算公式购买转让股东的股份,这就避免了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问题。因此转让是以一个约定的条件或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条件就成为优先权条款和第一拒绝权条款的主要区别。而对于其他公司僵局的出现,法律可以在尊重当事人自治的基础上,给予其适当的规范。强化公司制度的稳定和市场的交易安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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