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泄漏、窃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人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所以,公司不能成为民事责任承担者,即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若没有泄漏、窃取、利用内幕交易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内幕交易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损失就应当得到赔偿,只有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人才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如何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一)免于证明的认定
内幕交易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推定加以认定。法律直接规定或推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免于证明。如1988年的美国《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何与隐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同时进行反向买卖的投资者,皆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直接依赖而买卖证券,他们都可以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是美国法律对内幕交易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直接规定。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欺诈理论,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是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形成的合理信赖做出了投资而遭受损害,应当认定交易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对因果关系存在的推定,也就是说,向证券交易市场中披露不真实性,或者在交易时不披露内幕信息,影响了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欺诈了当时所有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提出损失索赔时,无须举证证明他曾经对被告的欺诈行为产生了信赖,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对内幕交易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做法,直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以及允许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当然只能针对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予以规定或允许推定,不能随意扩大法律规定或推定的范围。
(二)依据相关证据认定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确定主要依赖于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有证据加以证明。那么,谁举证证明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为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打击的力度,减轻在信息和技术上处于弱势的投资者证明此种因果关系的难度,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诉讼中,被告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或者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则无须证明内幕交易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在内幕交易的“同一时间”里进行了相同证券的交易即可。一旦被告无法证明投资者的损失系由其他原因造成,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这里的“同一时间”一般是指自知悉内幕信息后第一笔交易发生之时开始计算,直至内幕信息被市场完全消化为止。在这“同一时间”内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都可以主张赔偿。
在内幕交易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问题上,我国新《证券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比照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规定来认定。该规定认为:原告只需证明他在虚假陈述期间购买了与虚假陈述相关联的证券并因此造成损失,就可以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将其运用于内幕交易中就是投资者只要证明其持有与内幕交易有关的证券,在内幕交易期间受到一定的损失,就可以认定内幕交易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人则必须举出一定的反证来推翻因果关系的存在,否则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
四、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的计算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对损害赔偿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投资者实际受到的损失;二是内幕交易者进行内幕交易期间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一)投资者实际受到损失的计算
由于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受害人损失到底多少,一时难以计算,所以需要确定合适的损害计算方法。一般认为损害赔偿计算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实际价值计算法。是指赔偿金额应为内幕信息公开前后进行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当时证券的实际价值的差额。这种计算方法涉及到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当时证券的实际价值”。由于集中竞价买卖证券的价格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对“当时证券的实际价值”确实难以估算和确定,所以此种方法较难操作。二是差价计算法。是指赔偿金额应为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信息公开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证券价格的差额。内幕信息公开后一段合理时间一般是指市场对内幕信息消化的时间,以一个合理的投资者在通常情况下所作出的反映为标准。但此种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从证券市场复杂性的角度来看,“一段合理时间”无法以一个固定的期间确定下来,所以此种方法也有其不足之处。三是实际诱因计算法。是指内幕交易者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对其他因素引起的那部分证券价格波动不负赔偿责任。在实际交易中,导致证券价格变化的因素非常复杂,若要将内幕交易行为与其他非内幕交易行为加以区分是非常困难的,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总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所以难以区分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这一方法也难以准确计算出损害赔偿额。比较上述三种方法,其中差价计算法在实践中运用较多,如美国证券交易法采纳了此种方法,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也采纳了此种方法,并对“一段合理时间”给以明确规定,为信息公开后1o个收盘日的平均价格计算。
(二)内幕交易者进行内幕交易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如果受害者实际受到的损害无法计算,则可以根据内幕交易者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计算。根据内幕交易的情况,设定一个公式进行计算,其内容为基准日持有证券的市值加上累计卖出的金额和累计派息的金额,再减去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和交易费用,最终的结果为违法所得。在此公式中对基准日的确定非常重要,基准日是指内幕交易行为揭露后,为计算投资人损失而确定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笔者认为,基准日确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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