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及法律责任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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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我国在《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此相应的罪名。从行政调整方面来看,保护力度不足。如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适用范围存在不合理,仅局限于对网络技术提供者的行为。 3.立法内容 从内容上来看,首先,内容中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地位的认可和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无论是两个司法解释还是2006年的《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都涉及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及责任的规定,但是却未对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作明确的规定,这样的法律缺陷会大大挫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阻碍网络媒体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首先应当重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传媒者的法律地位,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其合法的权利。其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从我国法律解释来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辅。但是这一做法是无法满足网络司法实践的要求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当是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即对网络内容提供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技术提供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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