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中国家在保护财产权是否包括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有很大的分歧。《世界人权宣言》最终文本采取了较为巧妙的处理.以“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的措辞模糊规定众所周知,“同他人合有”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在民法领域内的“共有”:二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主张的“集体所有”。《世界人权宣言》在此问题上似是而非的模糊规定,反映的仅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状况.对于财产权利保护的主体范围的认定意义不大财产权保护的主体是否应当包括“集体”?解决此问题。应当从设立的目的出发,前文所述.设立保护财产权利的出发点是划定国家和个人权利的范围,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所以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笔者认为,单从人权保障角度,财产权保障的主体应当只包括个人,而不包括集体和国家。此论断并不排除宪法在其他部分规定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在人权保障的视角下,个人财产权和公有财产等集体财产的区别保护,并不能以此作为区分公有财产等集体财产权和个人财产财产权地位的依据,相反,宪法对于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必须同公有财产至少具有同等水平。甚至多于公有财产等集体财产的保护。
2.2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客体
宪法保护财产权的范围目前学界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财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其他的与财产有关的权利法定形态: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仅包括所有权。从《世界人权宣言》的文本表述看,《宣言》认同的是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仅仅针对公民对于国家享有的一种权利.但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应当只局限在所有权的范围,因为公民的债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形式同样有可能遭受来自国家的侵害,将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限定在所有权的范围保护未免太过于狭隘。
2.3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宣誓作用大过对权利严谨而科学的规范。所以《宣言》在对财产权的保护的结构方面并不完整。目前。公认的宪法对于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完善结构包括:保障条款、制约条款和补偿条款三方面。如《德意志联邦基本宪法》包括了完整的三方面。
在财产权保护的体系中,保障条款是最能宣誓人权的价值和观念的,所以,一般而言,各国对此规定较多。制约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个人财产权的行驶进行限制。因为作为个人权利的财产权.其行驶不是没有边界的,某些情况下,当保护个人财产权同其他价值相冲突时。在衡量各方面利益冲突之后.有可能会有牺牲个人财产权而实现其他价值的情况发生宪法对财产权保护制约条款的规定虽然以制约为名,但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财产权。因为.将个人财产权制约的各种情况、有权决定制约的主体以及制约的程序等问题通过宪法确立之后,恰恰是对个人财产权最好的保护根据征用补偿条款的规定。国家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征用.一般均须予以正当补偿征用补偿条款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3从人权保障标准考察我国宪法中对财产权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私有财产一直被视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改变旧中国落后生产力的面貌,私有财产在《公共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法规中得到了适当的确立和保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从第8条到第12条,确立了多种财产所有制形式.其中包括农民土地所有权、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资本家财产所有权等私有财产在该部宪法中都得到了确认和保护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对私有财产制度进行了完全的否定在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的过程中.根据改革开放的原则,规定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在1999年修订宪法时,将私营经济的地位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私有制的地位和私有财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为适应时代的需要,我国2004年修宪时首次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正式引人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揭开了我国宪法对私有采取保护的全新一页。
虽然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3.1财产权基本权利的定性的缺位
我国宪法将对个人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作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放在总纲一章中,而没有放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此种做法存在一定缺陷。众所周知.个人财产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将其作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放在宪法总纲里面.不能突出私有财产权的个人权利的性质。如前所述.此种做法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承认私有财产的地位,我国对私有财产的承认是随着私有制的蓬勃发展而逐步确认的但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章无疑会使我国宪法保护的体系更加完善和合理。由此,笔者提出的建议.将宪法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条款从宪法第一章总纲移至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此突出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的个人权利性质
3.2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不平等
我国宪法对于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条文表述上:宪法第12条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宪法第13条中对个人私有财产的表述则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看似相似的表述实则差异巨大。首先,公有财产在性质上“神圣不可侵犯”而这是私有财产不具有的特征,此表述差异体现了我国宪法在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地位上定性的不平等。其次,在保护范围上.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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