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从人权视角考察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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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而公有财产则没有此类的限定这表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限定在合法财产的范围内.如果是非合法财产,则不受国家保护,可以遭到任意的剥夺和侵犯。鉴于以上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不足,笔者建议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同公有财产保护力度等同起来,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个人私有财产同样具备“神圣”性,对其的保护不应低于公有财产。 3.3征用补偿规定不足 此外,我国宪法中虽然规定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必须给予补偿,但是在征收征用的具体要件却规定不足。例如宪法对于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原因是基于“公共利益”.但究竟宪法如何定义“公共利益”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解答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公共利益”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同时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但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时候.国家宪法和法律仍需要依据一个相对固定且明确的“公共利益”的标准作为其依据。我国宪法对“公共利益”定义的缺失导致的结果是:在现实社会中,大量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公民私有住房进行征收征用时得不到社会普通民众的支持和理解。此外。宪法中也没有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主体以及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虽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抽象性决定,宪法不可能将征收征用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规定其中,但是,笔者建议,为了保障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应专门制定部门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征收征用各项标准和程序的依据和主体.使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的问题不再标准界定模糊 3.4保护主体范围有限 我国宪法第13条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主体限定在“公民”而非“自然人”,虽然咋看并无不当,当实际上此做法却有所不妥,因为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体限定在“公民”而非一切“自然人”实际上是将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排除在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之外。这对于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利的特别是现今我国推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境内存在众多国外投资者,如果他们在国内的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那末一定会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笔者建议将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主体扩大至“自然人”,此做法有利于保护境外公民和组织合法的财产权利。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4结语 从人权角度出发,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应当看到,自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条文之后,人权保障问题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笔者从人权保障角度,对我国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提出的些许建议,希望能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做出些许贡献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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