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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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信赖利益进而允许行政法律规范溯及既往的五种情形,对我国的立法理论与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立法赔偿通常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权力的作用而引起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完整的国家赔偿,应该包括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三种。在大多数国家,对立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二:一是立法机关是主权的行使者,因而享有主权豁免;二是立法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普遍性。 但在有些国家,立法机关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因立法变动而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不同意见。笔者比较同意赞同者的观点,因为从国家权力的属性上,国家权力是非本源性的权力,因此并非是具有绝对地位的权力。国家行为侵害人民权益的时候,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责任,立法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应无一例外。根据“特别牺牲理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或废止法律,实际造成了特定社会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承担了其他社会主体未曾担负的负担,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不公平的,从该特定的社会主体来看则构成了特别牺牲,因此对这种特别牺牲必须给予赔偿,才合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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