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没有人,就没有生育及生育活动,就没有人类的过去、现在,也不可能有人类的未来。生育子女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普遍化需求,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生育权的基本人权地位是由生育的重要性决定的,是人类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理所当然享有的权利体现着人的尊严。
由此可见,人权是作为人所有和应有的权利,走向人权是生育权发展的进步方向和必然归宿。生育权应该是所有夫妻和个人为追求和维护生育利益而进行的生育方式、生育间隔、生育次数的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国家保护的行为自由。
2)生育权是宪法上人身自由权的延伸。
所谓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国家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其他权利自由也就无从谈起,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诸如散步、歌唱、游泳等等。只要在法律未作限制的状态下皆可作为人身自由权,而不单独规定为散步权、歌唱权、游泳权等等。但需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人身自由行为皆可归入人身自由权,法律将某些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自由行为作为示例列举出来,如婚姻自由权,被列举出来的事项便脱离于人身自由权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可以说是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
生育是夫妻或个人选择是否要子女的行为,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地延续后代的本质需求,具有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自然属性,本质上是人的行为自由,与婚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又与一般状态下的散步、歌唱等形式有区别,所以笔者认为,生育权也属于宪法上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延伸性权利。不仅是在身体自由此形式上的延伸,而且在内容上也是对人的生命的延续,也是对人身权的延伸。
3) 宪法上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中有生育权的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第25 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 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首先我并不赞成有些观点所说的根据49 条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来推导夫妻双方享有生育的权利;然而其主要是从“义务”角度来规定的,所强调的是夫妻对国家、对社会的义务,但并不是对生育权的否定,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是禁止生育的行为而是限制生育的数量,要求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家庭生育计划,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是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相关规定中产生的。
二、计划生育政策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这个事实作出的生育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人类维护自身再生产不断延续的一项重要自然权利。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口状况与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环境等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密切,人口状况关系着一个社会的社会福利、公民的生活水平,并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确认和保障生育权,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生育权已不再只是一个自然权利概念。
21 世纪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世纪,它使人类的生产、生活日益形成一个整体。因此宪法、法律的国际化在逐步加强,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离开其赖以存在的本国物质生活土壤和基本国情,因此宪法又必须本土化,只有本土化的宪政才有生命力。实现宪法与宪政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有机结合是我国宪政的一个必然走向。因此,我国的人口政策应当以我国的现实条件为依托,在充分认识我国具体人口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对策。
在1974 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第xvi 号决议中就有这样的论述:“……人口政策应该与以下这些普遍现实相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妇女在法律、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平等地位,对父母和儿童权利的尊重以及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根据绝大多数国家代表的公开声明,各国有权通过不受限制地行使其国家主权的方式来决定其自己的人口政策。”同时,在《关于人口和发展的墨西哥城宣言》第九段中也有类似的表述:“那些认为其人口增长率障碍了国民发展计划的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因此,生育的权利不是一个无条件的权利,这一权利必须根据大众的利益来加以调整。
众所周知,相对于人们无限增长的需求,资源总量是稀缺的。随着人们需求的不断增长,也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匾乏。特别是在人口增长过快的情况下,将使地球不堪重负,使人均自然资源拥有量下降到警戒线以下。目前,我国淡水资源在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方面已步履维艰,我国有300 多个城市缺水,在农村,约有5 千万人和3 千万头牲畜饮用水常常告急。自然资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循环的生态系统。但是,如果人口增长过快,这一系统就难免遭受被破坏的厄运。另外,人口增长过快,必然导致人口与整个社会再生产条件相对的过剩。同时,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无法解决就业问题。
有时在事实的影响中也贯穿着价值的导向,比如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两个最基本的内容,这两种权利只有在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中才能实现。一个人口、环境、资源不相协调的社会很难保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最终也无法保障人权的实现。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允许个人不负责任地生育子女,就会妨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而妨碍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三、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目光流转和利益衡量使得有必要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以更好的贯彻宪法规范背后的价值和精神生育权只是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最主要的价值取向,但是不排除对其他价值的考量,比如宗教、文化,等等。而且随着现实的发展,将出现诸如,远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率将导致经济无法持续发展;畸形的人口结构无法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畸形的家庭结构决定了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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