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权提供了可能。
三、结论
西方各国以及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表明, 检察机关承担着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部分职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与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存在密切的逻辑关联。国家刑罚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检察职能的性质和重心, 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体现国家刑罚权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在实现国家刑罚权部分职能的过程中, 为确保国家刑罚权运行的规范化, 检察机关还应当具备确保国家刑事司法统一标准的职能, 为此, 要么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职能, 要么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衡职能。随着我国刑事法治水平的提高, 我国的国家刑罚权逐渐地由注重其惩罚犯罪而防卫社会的保护功能向兼顾惩治犯罪防卫社会的保护功能和保障被追诉者个人权利的保障功能转化。在我国, 国家刑罚权由单一功能向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双重功能转化背景下, 刑罚权运行中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观念开始确立并得到强化。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理应服务和服从当代国家刑罚权运行的总体要求,既要发挥检察机关惩治犯罪保卫社会的保护功能, 又要发挥检察机关对被追诉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保障功能。这两种功能的实现必然要求确保整个司法过程执法标准的统一, 在确保审前程序的执法活动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保障收集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符合最终的裁判标准的同时, 又要确保法院庭审活动符合刑罚双重功能的要求。为此, 就必须赋予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和庭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 这是由我国特定的宪政体制决定的, 为我国几十年法治建设的经验所证实, 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之“法律监督”属性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本质含义和充分体现。
注释:
[1] 汪建成. 冲突与平衡[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1
[2] 尹章华. 刑法理论法理结构之比较研究[ j ]. 法学丛刊,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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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储槐植. 刑事一体化论要[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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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梁根林. 刑事政策: 立场与选择[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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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丽莹. 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性之分际[ j ]. 月旦法学杂志, 2005, (9).
[9] 万毅. 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底限正义视野下的检察制度[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1
[10] [日]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m ]. 刘迪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1
[11]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 上[m ]. 台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41
[12] [德] 克劳思. 罗科信. 德国刑事诉讼法[m ]. 吴丽琪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1
[13] 吕清. 审判外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研究[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
[14] 林钰雄. 检察官论[m ]. 台北: 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999.
[15] 张培田. 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6] 孙谦. 人民检察的光辉历程[ j ]. 人民检察, 2008, (11).
[17] 刘方. 检察制度史纲要[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18] 朱孝清. 强化侦查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j ]. 人民检察, 200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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