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滥用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审判要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同一法院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引起当事人对法官或法院的误解,势必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
在行政诉讼中,特别是诉房屋登记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比如甲、乙两兄弟共有一套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甲的名字。某日,甲将房屋卖给丙,甲、丙双方签订了合同,丙付了房款,在丙向房屋管理部门申办房产转移手续时,房管部门以该房系甲、乙两兄弟共有为由不予办理。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履行职责办理登记过户。诉讼中,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同时乙因不同意出卖房屋,提出甲、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判决房产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在一定限期内给丙办理登记过户,那么行政判决就否定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审查权,直接确认了甲、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作出的判决;如果是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那么该行政判决就直接确认了甲、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行政案件的判决,均对房屋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作出了确认。显然,这种确认是不准确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要通过民事裁判来确认。
(二)先行政后民事或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方式。
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发生后,有的法院选择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方式,即将民事案件中止,等待行政案件裁判后再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对与民事争议相关的行政行为一般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其审查的范围和强度与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完全不同,即使民事诉讼中审查出行政行为违法,但民事案件却不能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应当先行政后民事。但是,一律按先行政后民事的处理方式会出现尴尬情形,因为,在实践中,有的民事诉讼却是行政诉讼的条件,如上述甲、乙两兄弟共有的房屋被甲卖给丙一案,如果按照先行政后民事的处理方式,则出现直接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行政判决直接确认了民事行为的效力,因此,当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成为行政判决的先决条件时,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
先民事后行政。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情况的出现,大多数是民事争议发生在前。民事争议起诉后,诉讼中涉及到行政争议,因此有的法院按照时间的顺序,选择的是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的理由是:行政机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公定力,非因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改变之前,不论该行政行为合法还是违法都应推定为合法有效。由此说明,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完全可以采信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并据此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但是,这种审理方式很容易导致案件的反复,如甲出卖一批生铁被工商部门查处,经鉴定,该批生铁系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以甲出卖不合格产品为由处以没收生铁、罚款一万的行政处罚,甲被处罚后起诉供应其生铁的乙,理由是乙供的货为不合格产品,要求乙返还生铁货款。民事案件审理中,乙作为工商处罚的利害关系人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部门对甲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在这起交叉案件中,按照先民事后行政的处理方式,民事判决采信了行政处罚所确认的生铁为不合格产品,乙供应的产品不合格,遂判决乙返还货款,而行政案件在审理中却发现行政行为不合法,作出了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判决。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差异,导致同一法院作出的判决自相矛盾。在行政案件生效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了纠正,造成案件审理的反复,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显然,先民事后行政也不是恰当的审理方式。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行政案件相关的有关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在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中,解决解决行政争议要以弄清民事争议的是非曲直为前提,而解决民事争议更是必须以先解决行政争议为前提,二者互为条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第三人都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四、行政、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审理的先后顺序问题。
当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出现交叉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先审理民事诉讼还是先审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这条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主要程序法律依据。本着依法、遵循程序的理念,从有利于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案件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对行政、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应实行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后,中止正在审理的争议诉讼,解决需要先行解决的争议。
具体来讲,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具体处理:1、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没有因果关系时,即不会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人民法院就应实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并行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进行审理;2、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发生因果关系时,如果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先审理行政案件,中止民事诉讼。再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作为依据作出民事裁判;3、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序就是先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作出民事裁判,然后再以民事裁判结果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作出行政裁判。上述处理方式我们概括为“基础性行为优先审理”原则,即当民事和行政案件出现交叉的情况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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