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 |
|
|
助的权利,将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侦查阶段,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应得到法律援助权利。为了不降低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援助的质量,国家应给予财政资助。实践中提供援助的律师也并不尽职责。为此法律应作出全面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2] 同上 [3](德)克劳思·罗科言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4] 贺卫方:《司法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0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论文: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下一个论文: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及其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
|
|
看了《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毕业论文]论我国经济结构性失衡与多层次产业转移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企业管理]研究我国养老旅游产品开发策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