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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引入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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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引入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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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损害赔偿原则,特定情形下还应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的特殊性来说,由于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以及劳动力一旦付出即无法回收的特征,因而不可能采取恢复原状权的保护,同时,与一般民商事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的是劳动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还可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简短结论 在作为特殊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度中引入、适用民商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我们应注意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适用主体、归责原则、行为的类型、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引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不仅可以弥补劳动法立法上的缺失,而且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权利救济体系也是极为有益的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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