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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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四)引进行政公诉及公益诉讼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首先,由于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广、影响大,如果允许任何一个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确实于相对人有很大不便;并且,由于行政管理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高的特点,相对方容易对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产生正常的理解偏差,由此而导致的误诉势必会造成其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再则,由于普通民众自古皆存的“畏官”惧诉心理,单个的相对人若发动行政诉讼,必得承担诸多压力。所以,可以设立一种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制度,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普通公民、组织就某一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行政诉讼起诉机构对申请之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认为有违宪违法内容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其次,鉴于部分社会成员在社会上处于弱者地位,在其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又无力提出申请或诉讼,由消协、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公益性团体和自治性社会组织根据其自身的宗旨、章程,代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或直接作为原告提出针对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再次,考虑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衔接,确保行政相对人在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一并提出审理的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具有直接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司法审查的处理结果 法院可以比照通常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经诉、辩双方在庭审中围绕被诉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实质合法与否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最后由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y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的,予以确认;(2)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内容违法的,责令行政机关限期修改;(3)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令行政机关限期补全或改正。法院对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不能止步于作出判决,还应当进一步把司法建议权发挥出来,及时把在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报送权力机关启动立法监督程序;或通知涉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以推动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此外,也可以通过建立判例制度,使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生效的判决认定的无效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在以后的审判中不能适用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全面系统起来,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监督的真正价值。另外,在行政诉讼期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不中止涉诉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力,以保证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从长远看,笔者以为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和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只有最终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全都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并且赋予法院撤销、确认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大众利益的混乱局面,才能维护法制统一,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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