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我国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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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判决方式特别规定。《规定》第10条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反补贴司法审查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维持有关反补贴决定,即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2)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作出其他判决。例如,如果主管机关不发起反补贴程序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成立时,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的创新与突破 (1)划分了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 《规定》第6条规定,法院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此之前,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并没有作如此明确的划分。其意义在于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采取不同的立场、方式进行审查,在事实问题的认定上可以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尊重。同时还表明,法院对反补贴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全面审查,而不限于法律和程序上的审查。 (2)确立了案卷审查规则 案卷审查规则是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是指法院以被告的案卷记录作为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它首次提出了“案卷记录”的概念。由于反补贴行政程序复杂,行政机关必须形成案卷,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完善案卷,认真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立场。 (3)肯定了最佳信息规则 最佳信息规则是指在调查中,如果利害关系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信息,调查机关就可以根据它所掌握的现有的事实作出认定。它是行政机关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认定事实的一个证据规则。我国《反补贴条例》第2l条以及《规定》第9条肯定了这一规则。在利害关系人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情况下,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决,而不要求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证据必须是确凿和完全的。 wto体制对付补贴的救济方法沿袭了可选择的两种制度:第一是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二是采用与wto协定相协调的国内反补贴制度。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保障国内反补贴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有效机制。当然,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也还存在着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立法层次不高、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权限有限、被告资格的合理确定以及管辖法院如何设置等问题都是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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