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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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这样可以合理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用租金作为农民稳定的长期收益,以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其土地财产属性的自然回归。我们应当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开“小产权”房流转的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措施来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注释: [1]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大胆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n].法制日报, 2008-12-07. [2]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30.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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