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刍论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刍论
:《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3、表见证明。表见证明是法官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其运用要具备经验法则和典型事态经过两个要件(注释9:典型事态经过,指的是“在经验上依初步表见(证明)可认为某特定原因将造成某特定结果者”,参见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修订二版),(台北)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12页。)。表见证明是在证据评价领域通过运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来认定事实,从而减轻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证明难度、免除其证明责任并使证明必要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转移。《证据规定》第9条第(三)项规定,在可以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另一事实时,免除负担证明责任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4、证明标准的降低。我国内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本同一,都是要求客观真实,但是基于民事诉讼的私权纠纷性,在某些案件中完全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可以要求高度盖然性或者较高的盖然性,而不必苛求客观真实性。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也有很多,前述两种推定和经验法则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看做是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
5、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是在修正辩论主义之后,面对真实义务、陈述义务以及诚信原则的要求而逐渐产生和发展,其含义是指当事人为厘清事实负有就所有对其有利与不利的事实的陈述义务,以及为厘清事实而提出相关证据资料或忍受勘验的义务。[9](110)而对于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对于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的事实是承担一般的事案解明义务还是限定的事案解明义务,尚有争论。(注释10:主张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要承担一般事案解明义务的观点主要可参见许士宦:“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收入氏著《证据搜集与纷争解决》,(台北)新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40页以下;主张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要承担一般事案解明义务的观点主要可参见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修订二版),(台北)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6页以下;另可参见黄国昌:“事证开示义务与举证责任”,收入氏著《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以下。)笔者认为,就避免真伪不明情形、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立场而言,在严格要件和扩大界限的前提下,应当认可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一般事案解明义务,从而缓解对方当事人的证明困难。
6、证明妨碍。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对方当事人的证明成为不可能,这便被认为是证明妨碍。[10](273)《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是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证明妨碍的制裁;而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证明妨碍的制裁。对证明妨碍的制裁,同样是在证据评价领域对证据、事实的认定规则的变更。
7、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特定情形下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有特殊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1)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有损害、损害的数额、以及应赔偿的利益额有争执时,法院应考虑全部情况,经过自由心证,对此点做出判断;[11](70)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法院认定损害后,因损害的性质致使证明损害额极其困难时,可基于口头辩论的全部旨趣及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适当的损害额;[12](340)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22条ii规定,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证明其数额或证明显有重大困难者,法院应审酌一切情况,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13](167)这三条规定的具体内容虽然互相差别(注释11:就德国与台湾地区两者规定的具体比较,可参见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修订二版),(台北)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16页。),但基本都认为在受害人已证明受有损害(德国还包括对是否有损害有争执的情形),而客观上或者不能证明具体损害额或者证明极其困难时,如果强令受害人证明实际具体损害额,既为不妥又不经济,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全案情形确定损害额。全面考虑到国内司法现状,笔者虽然主张引进这种规定以缓解当事人的证明困难,但也需严格要件以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注释:
[1]肖建华.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第四版)[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修订二版)[m].台北: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
[5]陈刚.现在证明责任理论的研究现状[a].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7]姜世明.举证责任分配法则之体系建构[a].姜世明.举证责任与真实义务[c].台北:新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6.
[8]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姜世明.诉讼上非负举证责任一造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a].姜世明。举证责任与真实义务[c].台北:新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6.
[10][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m].周翠译.北京:中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刍论》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法律论文]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免费范文]简析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法律论文]试论民事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保障
    [法律论文]试论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
    [法律论文]简析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法律论文]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法律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民事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法律论文]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试析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契合
    普通论文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制度的
    普通论文刑事法修正中的政策问题
    普通论文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研判研究
    普通论文作为所有权运动形式的信托——一
    普通论文浅议患者的权利
    普通论文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普通论文刑事司法确定性与判例机制
    普通论文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
    普通论文论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普通论文浅析《经济法》课程在高职会计专
    普通论文谈反垄断法草案亦退亦进
    论文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圣诞,元旦饮食须节制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锡林郭勒盟宏观生态环境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关于HIS系统中门诊收费模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诚信演讲稿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城市群发展要高度关注农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动因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试论美国金融经济危机的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措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求职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审图工作者演讲稿—我自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证券公司董事长致辞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县机关党建工作督查情况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警院学生公安局实习报告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县城老街改造项目签约仪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工
    普通范文[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节日祝福语]2012愚人节是几月几日?愚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县委书记在学习全国先进检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竞选文艺委员演讲稿
    普通演讲[爱国演讲]建党90周年党课讲稿:学廉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学校周年校庆精彩发言
    普通演讲[商务礼仪范文]南非商务礼仪
    工作范文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东风小学2004-2005学年度上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善于运用辩证观点思考问题
    普通汇报体会[思想汇报]纪念汶川地震思想汇报范文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调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02
    普通总结[工作汇报]地质环境司2007年工作总结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党员教师创先争优的个人体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2007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社 会 保 障 立 法 之 探 
    普通公文方案[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高考前高三班级工作计划
    普通总结[单位总结]风景区年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