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四个要件的“同时”具备,只是在进行判断的时候,人们按照自身的习惯一个一个进行判断而己。这四个要件之间既相对独立,因为它们毕竟是四个内容不同的要件;但又相互依存,因为行为必须要同时符合这四个要件时,才能综合出成立犯罪的结果。如果形象一点,我们可以用“田”字形状来形容这四个要件之间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理论要件要素的比较。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要件与要素的区别。要素,它是一系列使犯罪成立的行为、结果、对象、故意、过失等条件。而要件则是把这些要素经过一定的归纳、整理抽象出一个较为统一的概念统称它们。比如说,将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归纳为犯罪客观方面这个要件。可以说,要素是要件的组成部分。我们现在需要说明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1犯罪客体是否属于犯罪成立要件?大陆法系从来都没有犯罪客体这个要件,即使有称之为客体的,一般也是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这里的行为客体等同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对象,而保护客体是指法益。行为客体是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一构成要件符合性中所指的构成要件的要素,而保护客体则没有纳入犯罪成立条件的范畴。“犯罪客体”是存在于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独特的概念,它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犯罪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因此犯罪客体被认为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从而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性质,掌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犯罪主体是否属于犯罪成立要件?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之中,并没有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主体这个犯罪成立要件,其通常被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构成要件该当性中论述行为的主体要素,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这里的主体,只要他实施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就具备了行为主体这一要素。二是在有责性要件中的对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的论述,即责任能力要素。
受苏联影响,我国通说将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它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它更侧重于强调犯罪是人的行为的理念,将犯罪主体单独抽象到犯罪成立要件的层面上来。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已经暗含了任何犯罪都离不开人这一前提,其对主体,只是在要素的层次上加以讨论而已。
(三)犯罪构成理论对违法性判断的比较。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对违法性判断存在着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违法的两个方面,并且按照形式一实质的逻辑顺序加以判断。形式违法是指从形式上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而实质违法性则需要从正面观察行为的实质内涵。在大陆法系当中,构成要件一般被称为违法类型,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则推定为行为形式违法。由于法条难以从正面确定实质违法性内涵,往往采用反面的规定加以排除。因此,违法性主要研究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等。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上述事由时,才可以认定为实质违法。所以,违法性的判断需要由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两个要件共同完成。比如说,在德国13岁的孩子杀人,他人的生命不会因为行为人只有l3岁而不受刑法保护,因此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刑法理论中不存在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之分。由于我国一直强调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对于刑事违法性的认识亦是如此。因此,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在综合考虑凹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加以评断,即将行为符合犯罪成立要件与违法性等同起来。简言之,凡是符合犯罪成立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在我国,违法性不是犯罪成立的任何一个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加以确定。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违法性主要包含的违法阻却事由,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被称为排除犯罪性行为,其是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另行考察的。所以同是l3岁的孩子杀人,因其在我国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不具有违法性。
四、结语
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内容和体系上以及价值观念上都存在着不同之处,这是由于二者之间在历史、社会政治、文化思想、哲学理念等不同所造成的。我们认为,这两种理论,不存在所谓优劣之分,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环境中不断地深入发展而来,都有其合理性,都应该得到承认。不论哪种法系,哪个国家,其犯罪构成理论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追究犯罪、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提控一套尽可能条理分明、逻辑严密、内部协调的理论体系,最终实现准确合理地定罪之目的。因此,存在较大差别的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可以为实现同样的宗旨在各自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完善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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