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大学生申诉制度的法治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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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校外申诉的必经程序。但《规定》对于校内申诉处理机构对学生申诉迟迟不予答复的情形,是否能直接提起校外申诉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上述情形下,应赋予申诉学生直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其二,确立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衔接。对此,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如下规定:(1)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不受申诉与否的限制;(2)学生受到的处理会影响其获得或失去作为学校成员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如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对学生受教育权利影响重大的,学生有权对申诉决定提起诉讼;(3)申诉人受到的是高校基于自身内部的教学管理制度而作出的纪律处分,而且这种处分不足以改变其作为学校成员的实质性地位,申诉决定应视为终局决定,学生不得提起诉讼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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