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强制性,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耶林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如“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13] (p17)国家强制力是司法执行得以实现的支撑力量。汉密尔顿曾说,“政府意味着有权制定法律。对法律观念来说,主要是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换言之,不守法要处以刑罚。如果不守法而不受处罚,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只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这种处罚,无论是什么样的处罚,只能用两种方法来处理:由法院和司法人员处理,或者由军事力量来处理;行政上的强制,或者武力上的强制。第一种方法显然只能应用于个人;后一种方法必然要用来对付政治团体、社团或各州。”[14] (p75)作为司法执行的工具,强制力可以不使用,但不可以没有。没有强制力基础,司法(裁断是非)可能存在,但执行无法存在,当事人自身的道义约束并不是绝对可靠的。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如波斯纳所说,服从规则的决定会是被迫的,但这不是为规则所迫,而是为不服从规则的后果所迫。[15] (p244)虽然在某些案件中,违法的当事人很容易判断出自己的行为在道义上是非正义的,并且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人们更经常的愿望是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不管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不受损失。因此,如果单凭个人自身的良心调节社会纠纷,就必然会出现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局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须着力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对市场纠纷进行裁判执行的司法权的运行引导人们尊重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加重债务人的失信成本,最终迫使债务人遵守合约,自动履行义务。
注释: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 [m].叶启芬,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3]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 (5).
[4]《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汉谟拉比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5]《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萨利克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6]季卫东,徐昕.“执行难”的理论争鸣: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竞争与互补[j].时代法学, 2007,(1).
[7]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8]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的理论建构[d].长春:吉林大学法学院, 2004.
[9] keith henderson, angana shah, sandra elena, violaine autheman. regional best practices enforcement of courtjudgments lessons learned from latin america [m], 2004.
[10]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 [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2.
[1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2]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3] [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4.
[14]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5]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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