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主体的选择进一步放大,不难看出,呼和浩特市接受调研的五类主体中,侦查人员对鉴定立法落实的满意度高达93.75%,法官群体也达到了72.22%;不满意的比例中,法官群体高达16. 67%,检察官群体高达15.38%,均远远高于各地平均水平。{5}这说明在呼和浩特市,各司法主体,特别是法官群体中间,对于现行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二)鉴定程序
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由于鉴定程序的封闭性和非司法性,导致其成为近年来理论界对司法鉴定制度质疑最集中的领域,可谓是众矢之的。而鉴定程序的不合法、不完善也被视为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1.鉴定程序的启动
根据法院阅卷情况的总体统计,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305份案卷中,有299起案件中涉及的鉴定程序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自行启动的,其比例占阅卷总数的98.03%。有6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启动,其中,有3起案件是由法官在庭审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有3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被法官允许后启动的。
从各调研地区的统计情况来看,在上海地区调阅的案卷中,鉴定程序的启动都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动启动的。在2007年的1起一审案件中,被害人在庭审阶段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但该申请未被法庭采纳。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案卷中,2005年有18起案件的鉴定程序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有2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启动了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争议,在双方当庭质证后,被告人一方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批准。2006年有28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出申请,后撤回。2007年有37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法官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鉴定程序。
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调阅的案卷中,绝大部分案件的鉴定程序都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的。惟一的例外是2007年的一起二审案件,在该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于侦查阶段做出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准许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委托重新鉴定。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依据职权启动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依职权启动的鉴定和当事人申请启动的鉴定在实践中数量极少。这就说明,一方面,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程序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集中在侦查阶段,这也为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划定了范围,指明了方向。
第二,根据统计数据可知,在调研的法院案件中,没有查阅到检察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的案件信息。同时,在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申请被法院驳回。这就说明,作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当事人,在实践中对鉴定制度的参与度比较低,这也与上文中检察官和律师群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满意率较低的统计结论相印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度较低会在无形中促进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方面的垄断性,从而在实践中形成恶性循环。
2.鉴定人出庭问题
鉴定人的出庭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鉴定人不出庭,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就无法进行,对鉴定结论的证据审查也就名存实亡。在上海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调阅的所有法院案卷中,没有1起案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记录。
从各司法主体对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来看,对于是否希望鉴定人出庭的问题,有76. 16%的调研群体希望鉴定人出庭,23. 84%的主体选择无所谓或者不希望鉴定人出庭。从各司法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0名法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占法官总数的90%;不希望鉴定人出庭或认为鉴定人出庭无意义的有7人,占法官总数的10%。在检察官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2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5.6%;持反对意见的有20人,占总数的24.4%。在律师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57人,占律师总数的93.44%;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4人,比例为6.56%。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中,只有7人愿意出庭作证,占鉴定人总数的35%;持反对意见的有13人,比例为65%。在侦查人员中,有25人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占总数的53.08%;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23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7.92%。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共有102人,占调研总数的75. 56%;不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在青岛市,对鉴定人出庭持积极态度的有49人,占总数的76. 56%;持消极态度的有15人,比例为23.44%。在呼和浩特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比例为76. 83%;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 17%。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三个城市调研案卷中鉴定人的出庭率都为零,可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但各司法主体从总体上说是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75%。根据调研问卷对希望鉴定人出庭的理由统计,超过70%的法官和律师首选“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超过半数的检察官首选“有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这充分说明各司法群体皆意识到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同时也反映出鉴定人不出庭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第二,关于鉴定人出庭问题,三个调研城市之间的统计数据几乎一致,说明该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存在差别的是司法主体对待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从上图中可以一目了然地观察出,绝大多数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在侦查人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和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比例基本持平。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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