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所占比例基本相同。青岛市的相关比例居中。
(四)鉴定人管理体制
鉴定人管理体制是结构层面的问题,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决定》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从上文中的统计可以看出,目前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社会性鉴定机构参与刑事鉴定的案件数量极少,且主要集中在物价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等个别鉴定种类中。因此,鉴定人的管理体制问题主要集中于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问题上。
1.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
在对三个调研城市21名鉴定人的调查问卷中,呼和浩特市有5名鉴定人认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应当予以保留,并有1人注明认为其存在有正当的法律依据,有3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取消,其中有1人特别注明仅应取消侦查鉴定机关的法医鉴定部分;青岛市有4名鉴定人认为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应予保留,1名鉴定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很难回答;北京市则有7名鉴定人支持保留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2人选择“说不清”,没有人选择“取消该鉴定机构”。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总体比例关系是:72.73%的鉴定人认为应当保留现有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13.64%的鉴定人认为应当取消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13.64%的鉴定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
在对三个调研城市侦查人员的调查问卷中,呼和浩特市有15名侦查员认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应当予以保留,有1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青岛市有14名侦查员认为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应予保留,1名侦查员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1人认为应予取消;北京市有9名侦查人员支持保留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4人选择“说不清”,5人选择“取消该鉴定机构”。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总体比例关系是:76%的侦查人员认为应当保留现有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10%的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取消;14%的侦查人员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
上述两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与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有直接关系的两个司法主体:侦查人员和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两个群体总体来说都认为应当保留现有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且支持的比例大致相同。可见,对于现行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二,不可否认,即使在侦查机关内部,仍然有24%的侦查人员认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应予取消或说不清楚。在鉴定人群体中,这一比例比侦查员群体更高,这就可以说明,虽然整体上,两个群体都支持保留现有该体制设计,但现行体制设计也并非尽善尽美,而是存在明显的弊端和不足,这也为未来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证参考资料。
第三,从各地区对该问题的态度来看,在鉴定人群体中,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数据比例基本一致。呼和浩特市的统计数据中,鉴定人支持取消侦查机关内设机构的比例高达43%,与支持保留的比例相差无几。与之相对应,呼和浩特市的侦查人员支持保留鉴定机构的比例超过90%,是三个调研城市之中最高的。与鉴定人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同样形成鲜明对比的还有北京市的侦查人员的选择。北京市侦查人员对其机构内部的鉴定机构的存废问题与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有明显的区别,其支持保留该机构的比例不到50%,而其鉴定人的相关比例则超过80%。
2.鉴定事项的咨询途径与方式
课题组在对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实证调研中,除重点调研现有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问题之外,还对各司法主体对鉴定事项寻求咨询帮助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调研。这一部分的调研是为了查清现行鉴定体制下,各司法主体如何面对刑事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及其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相关的专业咨询和协助。这一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为后文中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收集实证数据,寻求实践支持。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和分析,在87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检察官中,有7名检察官表示,面对专业性极高的鉴定问题,几乎每个案件都自行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过,占8.05%;66名检察官表示有部分案件找专家咨询过,占75. 86% ;14名检察官坦言从未找专家咨询过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占16.09%。
在填写调查问卷的61名律师中,有9名律师表示,面对专业性极高的鉴定问题,几乎每个案件都自行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过,占14.75% ;40名律师表示有部分案件找专家咨询过,占65.57%;有12名律师坦言从未咨询过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占19.67%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咨询过鉴定专家和从未咨询过鉴定专家的比例分别为84.06%和15.94%。青岛市咨询过和从未咨询过鉴定专家的比例分别为84.2%和15. 8%。呼和浩特市的这一数据依次为78.05%和21.95%。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当事人—检察官和律师—都有就鉴定问题咨询相关专家的需求和实际行为。并且其比例均超过80%。但是,目前,关于针对鉴定间题的咨询在立法上没有任何的规定。检察官和律师在操作时也不存在任何依据的程序。因此,是否能够得到专业鉴定人员的协助完全取决于检察官或律师的个人因素。诉讼两造的平等对抗难以保障。课题组认为,在未来改革措施的制定和模式选择方面,立法者要充分考虑司法实践群体的实际需求,选择合理、经济的协助途径,填补现行立法的空白。
第二,从各调研城市的统计数据分析,寻求相关领域专家的咨询在各调研城市之间没有本质性的差别,这就可以说明,经济因素并非该问题的决定性因素。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
注释:
{1}参见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写《保障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86。
{2}在被调查的法官中,有10人没有说明自己的学历情况,故将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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