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涉及鉴定种类11种,鉴定结论81份;2007年涉及鉴定种类10种,鉴定结论123份。具体统计数据见下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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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种类 │2005年│2006年│2007年│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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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尸检 │17 │28 │44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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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鉴定 │7 │22 │28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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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资产鉴定 │1 │0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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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 │2 │0 │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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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 │8 │11 │2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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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痕迹检验鉴定│1 │1 │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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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鉴定 │2 │1 │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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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鉴定 │5 │9 │8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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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醇含量鉴定 │1 │2 │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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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鉴定 │1 │3 │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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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鉴定 │0 │1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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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 │1 │2 │6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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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鉴定 │4 │1 │3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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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50 │81 │123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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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3种刑事司法鉴定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是法医类尸检,占所有鉴定结论数量的35.04%;其次是dna鉴定,为22.44%;其后依次为伤情鉴定15.75%和物价鉴定8.66%。
关于个案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各年份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份数统计见下表:(单位:起)
(单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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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份数│1份 │2份 │3份 │4份 │5份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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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5 │7 │3 │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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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 │5 │10 │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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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9 │9 │11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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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19 │21 │24 │1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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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与鉴定结论总数计算,平均每起案件附鉴定结论2.4份。按各年份计算,2005年为平均每起案件1.32份,2006年为2.79份,2007年为3. 15份。具体数据统计见下趋势图: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应用的司法鉴定种类较多。在各种鉴定中,尸检、伤情检验、dna检验是应用频率最高的三种鉴定。这三种鉴定都是与自然人身体检查有直接关系,这与本课题在调卷罪名统计中得出的统计结论“案件涉及罪名大部分与人身侵害相关”相印证。
第二,无论是刑事司法鉴定的数量还是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在2005至2007年间大致都呈现出动态的上升趋势。这也可以充分地说明刑事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2.鉴定结论的规范性
关于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调阅的各地法院案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首先是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是否清楚规范,其次是鉴定结论是否涉及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最后是鉴定人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署名。
对于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附卷的鉴定结论基本符合内容清楚、规范的标准,但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没有对鉴定的过程、使用的仪器等鉴定事项给予说明。青岛市附卷的鉴定结论与上海地区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水平基本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其dna鉴定的鉴定报告内容大致涵盖了鉴定原理、使用仪器、试剂数量、鉴定程序、引用数据等专业内容,属于各鉴定种类中最为规范的鉴定结论范式。呼和浩特市调阅的鉴定结论基本能够保持内容清楚,鉴定结论制作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鉴定过程等内容的记载。
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问题,上海市所调阅的全部99份案卷中均不存在鉴定结论判断法律问题的情况;在青岛市调阅的案卷中,共有3份鉴定报告最终得出的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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