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页。
[24] 梁漱溟:《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1993年版,第467页。
[25]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于《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1993年版,第165页。
[26] 许章润:《宪政:中国的困境与出路——梁漱溟宪政思想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88页。
[27] 梁漱溟:《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1993年版,第470页。
[28] 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
[29] 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30] 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31] 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32]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260页。
[33] 喻中:《在宪法与政党之间》,《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4—6页。
[34] 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31页
[35] 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32—147页。
[36] 赵汀阳:《反政治的政治》,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2008年第3期,第23页。
[37] 赵汀阳:《反政治的政治》,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2008年第3期,第25页。
[38] 赵汀阳:《反政治的政治》,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2008年第3期,第26页。
[39] 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19页。
[40] 赵汀阳:《反政治的政治》,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2008年第3期,第27页。
[41] 安德鲁·内森:《中国权利思想的渊源》,黄列译,夏勇 编:《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4—65页。
[42] 张灏:《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的民主观念》,许纪霖编:《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论》(上卷),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160页。
[43] 张健:《合法性与中国政治》,《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5期。
[44] 冯象博士在对中国法学三十年的检讨中,也提出了中国法学,至少其前沿精英,应该培育强烈的政治意识,关注民族利益,敢于担当历史责任。把理论探讨的出发点放在中国的现实,而非任何“国际规范”或“普世价值”。如此,法学才能够触及历史真理,即上升为史学而承载民族精神,加入一个伟大的学术传统。(参见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年第9期,第27页。)
[45]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46]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47] 施密特所谓的绝对意义上的宪法第一种含义是指,宪法等于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具体的整体状态,即宪法是国家的“灵魂”、具体生命和个别存在。(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 锋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48] 强世功:《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赵晓力 编:《宪法与公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49] 施密特所谓的绝对意义上的宪法第二种含义是指,宪法等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即宪法是指具体的统治和服从关系,是一种统治形式。(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 锋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0] 童之伟博士认为,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参见童之伟:《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
[51] 笔者以为,不仅中国宪法(实施)研究应该坚持多学科运作,而且整体中国法学的研究也应该如此进行。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出发,或许可做出这样的判断,即中国法学的真正成熟,其标志可能是如邓正来教授等学者极力倡导的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但通向成熟的起点或许不是纯粹地探究方法的独立与自主,而在于从中国历史与社会现实入手,看清自身的历史,明了自身的现实,这样,成熟的法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文化学甚至法心理学乃为成熟的中国法学之酵母。
[52] 这是中国法学学者在研究论证上存在的通病,本来是在对(西方的)某种思想、某个制度做知识上的梳理与阐述,其在论证中非要把梳理与阐释的知识结论与中国的某个问题牵连起来,似乎不做这种“强拉硬拽”的比附,便不足以显示其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在这种论证中,学者实际上否认了知识论与制度论的区分或人为地抹平了两者的界限。这样的文章可以说比比皆是,恕不一一列举。
[53]【美】帕特里夏·尤伊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