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是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行政机关官员组成的,其职能是就行政机关提出的某些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报告供行政机关决策时参考。前者成员选择的标准是与特定团体的制度性关联,后者成员的选择标准是科学专长。当然,这只是一种不严格的理论分类。实践中,有些行政决策既涉及各方利益的权衡,又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导致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和活动范围涵盖两方面的因素。[20]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经常也会涉及一些专业性问题的认定,例如,在对国家保密事项和特定领域个人信息的处理上就需要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代表性的专业审查咨询机构的参与。国外一些信息公开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大都建立了这一制度。例如,情报公开审查会制度是日本情报公开法的一大特色。日本《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第18条至35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情报公开审查会咨询的义务、审查会的设置、调查审议权限及程序等内容。情报公开审查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处于第三者的中立地位,对有关情报公开的处分不服的案件进行审理。类似的机构还有法国的“行政文书公开委员会”、加拿大的“情报专员”等。[21]另外,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个人信息资料处理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特殊的领域,它的公开与否关涉更多人医疗权利的保障、公众医疗整体的进步以及医疗研究领域的实验和进步。法国信息安全法为此专门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咨询委员会,处理要求适用个人信息资料的申请。在主管研究的卫生部长的领导下,由资深的卫生领域专家组成,对于流行病学、遗传学和生物统计学方面的研究给出研究方法的意见,对使用个人信息资料的必要性和直接关联性进行评定。[22]我们可以借鉴上述国家的做法,设置一个独立的、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参加的权威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咨询机构。该机构由政府机关代表、法律专家、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独立于拥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该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就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咨询进行答复,其答复意见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行政机关若不认可该答复意见并依此作出答复,应当向咨询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作出理由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咨询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从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注释:
[1]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及制度实践》,《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2]参见谢耀南:《公众参与的协商民主价值与发展趋势》,《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3]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代序)》,载《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页。
[4][澳大利亚]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5]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6]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及制度实践》,《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7]江必新、李春燕:《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8]参见臧荣华、吴义太:《论公众参与行政的正当性》,《求实》2008年第9期。
[9]参见谭和平:《利益视角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0]投票人从他自己所独立据有的分立的知识出发将选票投给符合其利益诉求的某项公共政策或某类公共产品,如果某项政策选项获得了所有的选票,就可以宣称此项政策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11]参见苏振华、郁建兴:《公众参与、程序正当性与主体间共识——论公共利益的合法性来源》,《哲学研究》2005年第11期。
[12]参见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4]参见陈军平、马英娟:《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期。
[1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385页。
[16]参见王周户、柯阳友:《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探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17]参见王克稳:《略论行政听证》,《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18]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9页。
[19]参见王周户、柯阳友:《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
[20]参见陈军平、马英娟:《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期。
[21]参见颜海娜:《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社会科学》2003年第9期。
[22]参见王敬波、付瑶:《法国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评介》,《信息网络安全》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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