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在康德这里得到了彻底的理论说明。
康德之后的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尽管哲学体系存在差异,但是他们均从自由意志的角度说明权利的本质。哲学理论上的成熟必将影响到法学,德国潘德克吞学派的代表性人物冯·萨维尼指出,正是因为法律规则的规定,从而确定了个人意志的范围,在该范围内,一个人的意志相对于其他人的意志居于独立的支配地位。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应该被界定为是个人意志的独立支配领域。(see federico carlo di savigny,sistema deldiritto romanoattuale, volumeprimo,traduzione divittorio scialoja, 1886, p. 337.)尽管萨维尼并没有直接将权利的本质界定为人的自由意志,但是很多时候,他在讨论法律关系时实际上就是在讨论权利本身,因此他的理论“对后来的学说汇纂体系中主观权利这个核心概念具有决定性的意义”。[5] (p363)权利意志说的经典表述最终由伯恩哈德·温特沙伊德提出来:“权利是法律赋予主体的能力或者是意志的支配力。”[6] (p169-170)
权利的意志说在大陆法系(包括前苏联的学说理论)和英美法系均有广泛的支持者,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要求说”、“选择说”和“优势意志说”都是意志说的变形。尽管意志说最符合权利概念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而且在西方学界也拥有广泛的支持者,但是自意志说产生以来,它就一直在宏观和微观的层面上受到多重的质疑和挑战。在宏观方面,由于意志说以个人主义作为方法论的基础,因此当个人主义遭受整体主义或者社群主义的质疑时,权利的理论基础将会丧失,从而导致对权利概念的否认;另外一部分学者并不直接反对个人主义,但是他们从否认自然权利入手,进而否认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区分,并得出权利就是法律的结论。在微观方面,有一部分学者在法学理论内部以具体的权利类型为分析样本,探讨权利和法的关系,并通过否认权利意志说,最终达到否认权利本身的结论。另外一部分学者并不否认权利概念本身,但试图通过其他理论来代替权利的意志说。功利主义者认为权利的本质不是自由意志,而是利益。另外一些学者从权利和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出发,否认权利的意志说和利益说,并认为权利的本质是资格。
本文的意图是为权利的意志说正名,那么我们就必须搞清楚上述挑战的理论基础何在?他们是否能够站得住脚?我们只有驳倒上述观点,才能真正地为权利的意志说正名。
二、对权利否认说的反驳
(一)对整体主义和社群主义权利否认说的反驳
自从个人主义产生以来,它就一直受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和批判。在第一个阶段,反对者们试图用整体主义来取代个人主义;在第二个阶段,反对者试图用社群主义来取代个人主义。由于个人主义和权利的共生性,因此对个人主义的反驳必然涉及对权利概念的反驳。
首先,整体主义者认为,个人主义学说建立在先验与假设的基础之上,它所设想的自然的、孤立的、生而自由并独立于其他人享有一些由这种自由和独立而生的权利的人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抽象概念。一切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已经证明,人不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的,他只有在社会中生存,也只能依靠社会来生存。因此“为了更好地使个人性服从于社会性,决定性的变革关键在于始终用义务来取代权利。……每个人相对于全体而言都负有某些义务,但面对全体,严格意义上人们不拥有任何其他权利。”[7] (p13)社群主义者则认为,抽象个人观所设想的脱离社会现实的“无牵无挂”的自我是不存在的,人必然属于某一个社群。对于个人而言,社群描述的不只是他们作为公民拥有什么,而是还有他们是什么;不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关系,而是他们发现的依附。因此相关的道德问题就不是“我将选择什么样的目的”这样一个指向意志的问题,而是一个发现“我是谁?”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预先给定的。(参见[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3页、第181-182页。类似的观点可参见: [加]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0-27页。)因此迈克尔·桑德尔认为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分界线是:“作为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是权利的政治学,而社群主义是公益的政治学。”(参见a·阿维尼翁、a·德夏里特:《社群主义和个人主义》,俞可平译,载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页。)其次,整体主义者从否认抽象个人观入手,进一步达致了否认意志自由的结论。因为抽象的个人观必然地以人拥有自由意志为前提,即人在本质上是自律的(automony)和自决的(self-determination)。但是整体主义者认为,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有机体,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优先于其组成部分个人的,因为“社会不能分解成个人,就像几何平面不能分解成线,或者线不能分解成点一样”。[8] (p104)也正因为如此,在社会学领域里没有多少自由意志的问题,(参见[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肯定人是自由的这种学说只能是一种幻想,科学上的肯定则完全没有。如果我们甚至不能理解意志的性质,那怎能解决作为人类意志特征的主观权利问题呢?([法]莱翁·狄骥:《宪法论——法律规则和国家问题》(第一卷),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三版序言以及第14页。)第三,整体主义者指出,人时常需要以看不见的东西来说明看得见的东西。在对于自然界的认识方面,人已经摆脱了这种固执的观念,但是在社会科学方面却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观念,这尤其表现在法学中。人们要求在个人或社会地位的后面放上一种人们称之为权利的形而上学的实体,这同说世界所以能存在是因为有一个造物主上帝完全相同。我们只有摆脱开这些从神学上继承下来的思想方法时才能把法学真正建成为一种实证的科学。([法]莱翁·狄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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