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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           
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
竞合,债权人只能择一行使。

(三)再救济之诉的时效问题

写到此,笔者也意识到必须对此问题进行处理,否则本文所论述的三种诉将有可能无限循环,既不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文及笔者也就成添乱、搅局了,故笔者将与这三种诉的有关诉讼时效问题分析如下:

1、再救济之诉的时效。笔者认为,上述侵权和不当得利之诉仍应适用普通两年诉讼时效,侵占罪之诉仍应适用五年追诉时效,且均从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关于再次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笔者写作本文的初衷,在于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们寻找一条再救济的途径,再给他们一次机会,从而实质地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同时也弥补诉讼时效制度之不足。如此费尽心机、苦心竭力,是考虑到债权人第一次超过诉讼时效可能是过失,即可能是缺乏证据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或者不知道保存和取得证据的途径和方法,但债权人第二次再超过诉讼时效的话,则只能是怠于行使权利了。故笔者认为,本文所述的这三种诉的诉讼时效还应当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法院受理后三种诉后,经审查一旦发现从第一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已超过两年、五年(侵占罪)的,应直接无条件不予受理。

3、笔者认为,如债权人第二次再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彻底免除清偿义务。理由是:债权人只能是故意“怠于”行使权利,也应认定为故意(受到威胁、胁迫或者人身强制的除外,实务中债权人几乎无法证明,除非债务人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而在民事中,权利可放弃,创设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则视为放弃这样一种假设,第二次再超过诉讼时效,使放弃权利不再是假设,而是客观事实,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应予准许,故债务人应免除清偿责任,法律(而不是法院)对债权人的该债权也不应再保护(但债务人自动清偿的仍应准许)。可见,认为本文会导致本文所述的三种诉无限循环之想法,有杞人忧天之嫌。
4、笔者还需特别指出,考虑到整体公平性及合理性,笔者认为,还有必要为债权人提起第一次债权追索之诉规定一个时效,这个时效为原债权第一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并且该两年还应当是不变期间,不应当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换言之,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后再提起债权追索之诉的,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但不应依本文之理论引发后一次的三种诉;或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考虑到刑事责任的严厉性,故仅有过诉讼时效后6个月内起诉的,方可引发侵占罪自诉[19];(2)仅过诉讼时效后2年内起诉的,方可引发不当得利之诉,因为不当得利之诉可要求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利息;3、过诉讼时效2年后再起诉的,仅可引发侵权之诉,不得要求支付利息。

5、笔者认为,上述立法建议,应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解决(一般而言应立法,但司法解释亦可,如最高院的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考虑到整体制度的公平性,笔者甚至建议将这三种诉的诉讼时效统一缩短为一年,从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四)对法院及司法资源的影响

依照本文的理论,同一债权,可两次起诉,提起四种不同的诉,似乎增加了法院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其实此理解不够深邃:

1、债务人提诉讼时效以抗辩的心理分析。债务人之所以敢于作出拒调诉讼时效抗辩之行为,原因在于法院判决债权人败诉之后,债权人无技可施,只能对债务人望洋兴叹,故心存侥幸、抱有幻想,将诚信、仁义道德置之脑后,毅然进行之。

2、债权人重获主动权。本文面世后,上述情况将彻底改变,债务人拒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非但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债权人将变被动为主动,而债务人一切的侥幸、幻想都将象肥皂泡一样脆弱,瞬间灰飞烟灭,债务人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决定。

3、后三种诉必使债务人绝对举证不能。实际上,依照本文的理论,债务人在第二次的诉讼中,要想证明自己不构成侵权、不当得利或侵占罪,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第一次诉讼生效的判决书就是铁证,对于侵权和不当得利,债务或许还可以通过清偿来证明,但对侵占罪,则清偿已然无用。

4、返朴归真。可以想见的是,一旦本文的观点得到普遍认同,并在实务中切实实行,则债务人在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时,必将重新衡量自己行为将会带来的风险,试问有多少人敢于以身试法(特别是刑法)?所以必将大大减少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机率,甚至有可能最终消失,或许即使提了也可以通过调解而在第一次诉讼中解决。那么,请问法院的负担到底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司法资源到底是浪费了还是节约了?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上述的观点均得到认可、建议均得到采纳,将有利于弥补诉讼时效制度之不足。

(五)不采纳笔者立法建议的后果

表面上看,本文解决了一个问题——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的问题,实质上本文揭示出了很多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故笔者坚持认为,本文是一篇不能公之于众的论文,一旦本文的内容为公众所知晓,则有下列问题无法解决:

第一个问题,本文一旦公开,债权人提起的第一次诉讼法院将无法判决。理由是:一方面,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当庭主张债务人拒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用合法形式掩盖“不想再偿还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不应产生债务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进而请求法院仍然判决支持所请时,我们会发现,无论怎么判都是一个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而法院又不能拒绝判决,该怎么办?

第二个问题,所有两年内判决债权人败诉的案件,债权人都可以根据上述第一个问题的理论,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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