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题, 虽然按照通常的理解,本文所设立的再救济的三种诉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因我国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导致债权人在败诉之后仍享有实体权利。因此,对两年前甚至更久之前就已经结案的案件,债权人依照本文的理论提起再救济的两种民事诉讼时,法院仍应当受理。这就意味着我们可能要对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所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案件都来一个大盘点、大翻案,天下大乱不远矣!
第四个问题,依照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原则,对于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20年、30年甚至50年之后的案件,法院似乎仍应当受理,受理后依照本文的理论,仍可引发再救济的三种诉,此时,债务人提诉讼时效问题以抗辩亦徒劳无功,反而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那么,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还有什么用?
因此,笔者的立法建议中至少有两条是必可少的:
一、为债权人提起第一次债权追索之诉规定一个时效,超过则不能适用本文引发第二次再救济之诉,或仅可有条件地引发(具体限制见前面论述);
二、为债权人提起再救济之诉规定另一个时效,超过则债权人的债权所有权消灭,债务人取得所有权。这两条立法建议如不被采纳,将使整个诉讼时效制度分崩离析,变成一纸空文。
本文写到此推出这样的结论,系法理所限,非笔者所能控制,否则笔者就不再是一个法律人,但诉讼时效制度有其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不能废除,推翻诉讼时效制度非笔者所愿,故恳请立法者们三思。
五、 法院的任务与使命
依照最高院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所以笔者前面才会说债权人第一次起诉的全过程,即第二次起诉所依据的证据的形成过程,判决书就是最终证据。债务人是否构成拒调诉讼时效抗辩,是本文立文之本、根基所在,所以,法院在本文所论述的再救济途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今后法院的任务
之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旦审查确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判决书中就往往只论述与诉讼时效有关的内容,对债权的类型、数额、双方及案外人是否有争议等内容不再审查和论述,甚至连债权的真实性及客观存在性的审查都有可能省略。之前,这种处理无可厚非,因为这对支撑起“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这一结论已经足够。但今后不行了,法院应当且有能力查清事实,将涉案债权直接转化为可直接给付的人民币数额,并确定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具体数额,在此基础上再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笔者已经开始这样做了)
(二)此为法院的法定义务
民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表面上看,笔者引号中的内容是民诉法的任务,仔细思之,其实不然,既然民诉法是用来保证法院做这些事的,难道这些事还会不是法院的法定义务吗?故笔者认为,这一法条为法院设定了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将所有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案件,都过滤成并最终定性为因债务人的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所致的案件,不仅是法院和法官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法院和法官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结语:
任何专家、学者、任何人都可以不认同本文的观点,对本文不屑一顾,但有两种人不会——那就是债权人和律师。对债权人而言,本文岂止是救命稻草?简直如获至宝、重获新生!律师就更不用说了,本文将带给他们无穷的财富[20]。利益之所在,就是动力之所在。全天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都不知道有多少,可以想见,在不远的将来,本文将大放异彩。当债权人和律师们依据本文的理论和观点向法院提起本文所述的这三种再救济之诉时,法院可以不受理吗?如不受理,债权人要求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有勇气出吗?依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该裁定可上诉,接受上诉的法院又有勇气维持原裁定吗?债权人对二审裁定不服,依法还可申诉,当债权人们的申诉雪片般冲击各省高院、高检、最高院及最高检时,两院又该怎么办呢?这些问题就留给具体的法院和承办法官去处理和思考吧,毕竟笔者只是小小的书记员。
【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借调法官,系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干警。
【2】 我们未学会人家的时效制度,却丧失了中国几千年“父债子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美德,故称邯郸学步。
【3】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修改。
【4】 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5】 即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偏偏未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7】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8】 毛泽东:《沁园春 雪》。
【9】 参见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册,322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
【10】 参见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70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1版
【11】 尽管实务中没有债权人会这么说,但理论上的确仅此一种情形,因为实务中债务人也是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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