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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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可能。[58] (四)小结 欧洲法院首先给执法者与守法者指明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以致适用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条款的基本方法,避免该条款过宽或过严的适用;同时,在区分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和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基础上,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以限制竞争为目的严重限制竞争行为,无需举证具体限制竞争效果,哪些行为仍须执法机关具体就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举证,从而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其适用的可预见性;并从“自治准则”出发,针对常见的四类特殊情况进一步细化了对限制竞争认定的要求,确保相关执法合目的、合比例。这些都完善了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对限制竞争概念的理解,使其对限制竞争概念的理解形成了一个体系,有利于指导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之有效地认定限制竞争协议,进而使所有被纳入规制的限制竞争协议都只有在满足《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3款全部要求时才免于被禁止,最终实现欧盟限制竞争协议规制疏堵结合的功效。我国立法者在限制竞争概念理解上与欧洲法院相关阐释存在契合,因而可在细化对限制竞争的理解、避免执法机关对契约自由与财产权利不适当干预上,借鉴欧洲法院的判例实践,将成功经验纳入《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规范垄断协议认定,使各类垄断协议不漏不错地被纳入规制范围,有效禁止那些不符合《反垄断法》第15条要求的垄断协议。 六、总结 我国《反垄断法》,尤其是对垄断协议的规制,不仅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客观需要,更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必要保障。如何理解垄断协议规制中的限制竞争,是认定相关行为是否与限制竞争构成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垄断协议,进而在不满足《反垄断法》第15条要求时依法予以禁止的关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从侧面反映了立法者对限制竞争的理解。该理解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需要,同时也与欧洲法院在欧盟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对限制竞争的理解相契合,都强调了市场竞争以分散决策机制为前提,都认识到限制经济行为自由行为将导致市场分散决策机制以及与之伴生的风险被取代。 这样的契合并不会因为我国《反垄断法》未引入扭曲竞争这个概念而受影响。虽然,扭曲竞争在欧盟竞争法中是限制竞争的上位概念,但在具体限制竞争协议规制实践中更多是对限制竞争的补充。而欧盟相关实践则为我国执法机关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全面理解限制竞争、规制那些虽未直接限制经济行为自由但人为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削弱竞争动力的行为提供了参考。同样值得借鉴的还有欧洲法院在限制竞争协议规制实践中对限制竞争认定的细化。其完善了对限制竞争的理解,为执法机关合目的、合比例地认定限制竞争提供了方法也提出了要求。 而这些经验的借鉴需要对《反垄断法》有权作出解释的机关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先就垄断协议规制中对限制竞争的理解作出明确解释。相关解释可立足于中欧在这一问题上的契合,从而为进一步吸收欧盟限制竞争协议规制经验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相关配套规则、细化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创造前提。这不仅有助于我国站在较高起点上积累有效规制影响我国市场的垄断协议,使欧盟相关经验与我国实践相结合、得以中国化,最终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发展;亦有助于我国以此为契机与欧盟及受其竞争法影响的其他国家开展合作,把握国际垄断协议规制实践主动权,为我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保驾护航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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