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条件所产生的缘由,相互知晓的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及其他有关该案的事实,约宽的条款对另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利的场合下,该约款可认定为无效”,就是这样一种条款。前述加藤雅信在把“非难可能性”和诚实信用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认为前提合意(深层合意)是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这一提法就是建立在法律对意思表示调控模式发生变化、一般条款得到重视、法官作用得发挥的基础之上的。
注释:
[1]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认为,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参见谢鸿飞:《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页。
[2]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黄宗乐修订,三民书局发行,2003年修订九版,第260页、第33页,“商法在交易错综之里程上,常做为民法之向导,且为勇敢之开路先锋。亦即成为民法吸取新鲜思想而藉以返老还童之源泉。”
[3]错误理论的发展简史,参见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萨维尼不考虑动机错误,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免交易陷于无界限的不安定与恣意之中的需要。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页。保护交易安全固然可能是萨维尼把动机排斥在意思表示的构造之外的原因。郑永宽则以“萨维尼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二元构成理论,其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的缺陷,也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不能正确指导解决实践问题,而且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对错误二元构成论进行了批评。郑永宽《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第32-36页。但是更主要的原因、直接的原因是,在萨维尼那里,动机根本不在萨维尼的考虑范围之内。
[5]参见黄钰慧:《意思表示错误之研究》台湾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2年硕士论文,第80页;转引自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页。
[6]当事人效果意思的认定,有两种学说:实质效果说主张只要表意人对于所达到的事实的结果有人事就够了,此种认识包括经济上的或社会上的结果;法律效果说则主张表意人在行为时,必须对所欲达到的法律效果有具体的认识。郭玲惠:《意思表示之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之不成立》,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28页。
[7]山本敬三就“合意瑕疵”(指虽然实际上进行了磋商,但在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中或意思表示本身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如何把此时的合意作为合意来处理的情形)在法律行为法中法律制度的建构进行了详细地阐述。[日]山本敬三:《民法中“合意瑕疵”论的发展及研究》,杜颖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95页。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米健.意思表示分析[j].法学研究.2004(l):30--38.
{3}[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4.
{4}[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5.
{5}[美]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m].曹士兵,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64-165.
{7}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37.
{8}郑玉波.民法总则:修订九版[m].黄宗乐,修订.台北:三民书局,2003:260.
{9}[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1.
{10}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司法推理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1}黄立.民法总则[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223.
{12}[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王志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82.
{1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9.
{14}[德]萨维尼.萨维尼论法律关系[m]//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七.田士永,译.郑永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7.
{15}[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m].周忠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5.
{16}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4.
{17}孙鹏.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新构造—评加藤雅信教授“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j].甘肃社会科学.2006(2):166—167.
{18}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68.
{19}[日]内田贵.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胡宝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117—155.
{20}[日]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j].王敬毅,译.外国法评译,1996(4):68-71.
{21}孙鹏.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论到要件论之嬗变[j].现代法学,2005(4):105- 111.
{22}[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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