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犯罪侵害的利益具有两重性。它在侵害国际共同利益的同时,也必然直接侵害某一国家的利益。其次,从形式上说,国际犯罪侵犯的是国际刑法,而国际刑法在起源上具有两重性,即国际刑法来源于国际法中的刑事方面和国内刑法中的涉外方面。由此也就决定国际犯罪可以分为跨国性国际犯罪和国际性国际犯罪两类。其中,所谓跨国性犯罪,是指具有国际性的跨国犯罪,即犯罪过程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侵害的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依据国际刑法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洗钱罪等;而国际性犯罪,是指完全发生在一国领域内的,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依据国际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如战争罪等[9]。
如前所述,国际刑法学是关于国际刑法的科学。从根源上讲,由于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实践需要促进了国际刑法的产生与发展,即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的基石和历史演进的推动力,因此在国际刑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中,国际犯罪起着主导作用,是国际刑法学的逻辑起点,也是确立国际刑法学的研究重点和研究体系的基础。因此,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学的基石范畴。
(三)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合作
由于国际犯罪侵犯的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依据国际刑法,对于相关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各主权国家都拥有管辖权。由此产生的冲突就是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包括垂直冲突和平行冲突两种情况。垂直冲突又叫垂直竞合,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与缔约国之间就某个国际犯罪产生的管辖权争议。对于这类争议的解决,国际社会提出了排他管辖权、平行管辖权、优先管辖权、复审管辖权和补充管辖权等多种主张。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最终采取了补充管辖权说,规定只有在某些情况下国内法院不能或不愿行使管辖权时,国际刑事法院才有权对国际犯罪进行管辖。平行冲突又叫平行竞合,是指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就某个国际犯罪产生的管辖权争议。这类冲突是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主要方面,其产生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国家主权的独立与冲突。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和必备要素,刑事管辖权只是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外在表现。一直以来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家利益和主权问题始终是一国制定其内外政策首先要考虑的因素。面对国际犯罪的肆虐与威胁,当各个主权国家主动或被动地聚集到一起就管辖问题而争论、协商的时候,事实上已经开始了主权之争。而历经反复磋商最终确定的刑事管辖权,正是各国在让渡主权基础上的统一意志的结果。二是刑事管辖原则的林立。关于国际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目前主要存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等四项原则。这些管辖原则的并存与适用,一方面确实对于打击国际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确定国际犯罪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这种局面如果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地解决,必然会影响引渡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必然影响对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甚至会损害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上述刑事管辖的局限和管辖权的冲突,或者说是刑事司法本身的特点和现状,决定各国在追诉国际犯罪时不得不谋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这种“合作”除了学界一直强调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外,还应当把国际刑事立法合作纳入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视野。这是因为,目前国际社会上适用国际刑法的基本模式是间接适用模式,即通过各个国内刑法和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把国际刑法的制裁性规范适用于国际犯罪人。因此,间接适用模式包含着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国际刑法的国内适用;二是国家之间的刑事合作[1],而这两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立法方面的合作,尤其是第一个方面更是以立法合作为基点。具体说来,国际刑事立法合作主要包括国际刑法方向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签署和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在刑事方面的接轨。而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合作。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引渡、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转移管辖、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三、国际刑法学体系的重构
国际刑法的“刑事法”本质与“国际性”特性,决定了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在体系设置上必然有别于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当然更不是二者的“嫁接”。同时,国际刑法学虽然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以国际犯罪为基石,但是其毕竟是一门理论科学。理论研究的开放性和前瞻性,决定了国际刑法学应当立足于现行国际刑法规范和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但又不能受此困顿。只有当理论研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利弊剖析并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指导时,其才真正实现了自己的价值。因此,在设置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时,应采取发展的眼光,将目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但又尚未纳入国际刑事立法或司法规制视野的问题,也纳入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范畴,以适应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的动态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把国际刑法学分为绪论、实体论和程序论三大部分。其中,绪论是对作为独立学科的国际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国际刑法的展开,可以借鉴张旭教授主编的《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中的思路,将绪论部分再分为国际刑法学概论(主要包括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体系等内容)、国际刑法本体论(主要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基本原则等内容)、国际刑法演进论(即对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予以阐述)。实体论是对国际刑法实体规范的认识与概括,具体又可分为国际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罪刑各论三部分。其中,国际犯罪论主要包括国际犯罪的概念、本质、构成、分类等内容。刑事责任论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的概念、依据、实现(即国际犯罪的刑罚和非刑罚措施及其适用)、消灭等内容。罪刑各论主要包括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的犯罪、破坏国际秩序的犯罪、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五部分,这是以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及其严重程度为视角所做的分类。其中,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具体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和非法持有和使用武器罪。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的犯罪包括种族隔离罪、种族歧视罪、劫持人质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国际贩卖人口罪、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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