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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           
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
hing the german advan-tage. 82 nw. u. l. rev. p.763, 1988; michael bohlander, the german advantage revisited: an inside view of german civil procedure in the nineties. 13 tulane european&civil law forum, p.26, 1998.

[15]参见[英]阿·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

[16]诉讼模式第三层面上的改革,即庭审采证方式上由法官主导的职权讯问模式转向律师主导的对抗制(交叉询问)模式,在我国从未真正进行过,至今仍然是而且可能永远是职权主义模式。

[17]同注[1],第155页。

[18]详细讨论参见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246页。

[19]合法的案件分流指法院建议当事人自愿将案件先提交adr,或者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合法形式不予受理;不合法的案件分流指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包括不合法地(法律规定了前置性解纷途径的案件不在此列)要求当事人先提交adr。

[20]参见傅郁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21]adr不属于司法职能范围,但在整个政府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中,在民众习惯于有事找政府的依赖心理和社会自治能力严重不足的背景下,司法基于政府内法律专家的角色,应担当起培植社会自治解纷能力、引导当事人理性解纷的社会责任,但这种社会责任有别于政府职能责任,其义务、规范、程序、问责都有所不同。

[22]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或称裁判请求权)虽然没有明确写入中国宪法,但根据中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这项权利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已进入了中国的法律渊源。

[23]参见傅郁林:《先决问题与中间裁判》,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24]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5]美国法上被译为司法权、管辖权、审判权的概念与我国的相应概念不同,三者均译自同一术语jurisdiction,故在美国法上内涵和外延相同;美国上也不存在我国意义上的“级别管辖权”,因为一审管辖权均由初审法院行使。

[26]参见[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7]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美国法上的可诉性或可司法性的概念比德国法上的可诉性概念要宽泛得多,大致相当于德国法上的诉讼要件;德国法上的可诉性仅指权利的可诉性,仅为三大诉讼要件中第(3)类要件中的一项。在法国,纠纷的可诉性/可司法性的内涵与德国接近,作为诉讼要件之一,是被告提出“不予受理”抗辩的一项理由。[美]爱德华兹:《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和法院命令的执行》,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法]洛克·卡迪耶:《民事司法法》(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8]管辖权概念还存在一个重要的定义错误。管辖权被通说定义为“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错将上位概念定义下位概念,致使上诉管辖权、再审管辖权、执行管辖权这类概念出现逻辑困境。即使不把主管归入管辖权的概念之中,管辖权的定义也不应当如此狭窄,比如法国管辖权的定义为“某一裁判机构优先于另一裁判机构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权能”。

[29]实践中(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出现大量案件,一方不断向对方提出请求或异议却又不主动提起诉讼,导致权利义务处于争议状态,对方不胜其扰,却又无法通过侵权之诉解决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因而谋求提起消极的确定之诉,即确认自己未构成对方所主张的侵权或不承担其所主张的义务。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担心消极确认之诉的大量适用会导致诉权滥用。

【参考文献】

{1}john h. langbein, the german advantage in civil procedure.52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85.

{2}ronald j. allen, legal institutions:idealzation and caricature in camparative scholarship,82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88.

{3}john h. langbein, legal institutions:trashing the german advantage.82 nw. u.l. rev. 1988.

{4}[美]约翰·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英]阿·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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