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的方法符合“事物的本质”。隐私权的概念具有多义性,“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47]一些学者早已认识到隐私权所具备的复杂维度,倡导综合多种要素审视和界定。有关隐私权的混合定义的提出,暗示了找出隐私权的共同属性,未必是理解隐私权的唯一路径,甚至是正确路径。传统的定义方法总是寻找所有被冠之该定义的事物的共同点,但实际上这类事物可能并不存在一样共同的东西,而只有在不同方面相似或交叠的关联。[48]基于此,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提出“家族相似”的理论,指出某些事物之所以被我们用同一个概念来指称,缘于它们以类似于一个家族中各成员间的相似关系相互勾连而形成一个整体,而并不是由于它们拥有“共同的”本质。[49]例如,“游戏”一词构成一个家族,其下各类游戏具有家族的相似性,只不过相似的地方可能不同:“有的长有相同的鼻子、有的有相同的眉毛,有的走路姿势相同;且这些相同之处互相重叠”。[50]
对隐私权领域的分类反映了分析和理解隐私权的新视角。隐私权概念所具有的多重维度,使我们难以通过某些共同属性对其加以概括,但根据隐私利益的明显差异可以将隐私权领域划分为不同类别。同一类别的隐私权领域内部分享了更多的相似特征,因而更适宜用相同的基准指标来判断。举例而言:地域隐私是以物理空间界定的隐私权领域。它指的是一个人对其住宅、居所以及其他特定的空间所享有的隐私利益,据此可以排除他人对地点的进入、窥视和监控。因此,地点承载的功能、个人对地点的控制力、社会习俗和惯例等因素皆会影响个人隐私权的享有。对于旨在保护人身完整性和私密性的人身隐私领域而言,影响隐私权领域的基准指标则必定大有不同。
五、结语
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刑事侦查将较少依赖有形强制力获取证据,各国开始使用的新型侦查措施,却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严重威胁。明确隐私权领域的范围,可帮助立法者识别干预隐私权的侦查措施,将其纳入强制处分体系。对于不涉及隐私权等基本权干预的侦查措施,则应赋予侦查人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追诉的效率。
隐私权领域的界定虽系一件困难的工作,但于刑事侦查中侦查措施体系的规范和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获得我国理论界和立法部门的充分重视。界定隐私权领域不是通过概念就能完成的简单任务,而是需要综合运用抽象标准、个案裁判和体系化的界定方法,将抽象的标准充实和发展,形成明晰的分析框架。综合前文的比较和分析,笔者主张:
首先,根据隐私利益的不同对隐私权领域进行分类。因紧接前文论述,在此不再赘
其次,选择适宜的界定标准。划分客观领域标准与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各有优长和不足,应根据隐私权领域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例如,地域隐私不仅是隐私权保护的领域,也常常属于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法律和常识普遍认可的界限。人身隐私属于隐私权保护的传统领域,客观上体现为对人身完整性的保障,也可借助“人身”这一客观领域的规则建构基准指标。因此对二者的界定可主要倚赖客观领域的界定标准,立足传统的规则来发展基准指标,并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情形进行扩张解释。[51]信息隐私是隐私权保护的新兴领域,依据客观领域的标准难以确定其隐私权的边界,而且伴随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该领域具有极强的延展性,因此可借鉴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予以界定。
最后,从个案裁判中抽象出基准指标。从案件出发,找到规则(规范)。这是立法者典型的思维方式。[52]在此过程中,势必要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立法和判例,确实斟酌各类相关的因素,并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作出合理调整。依据基准指标,立法者便可对刑事侦查中层出不穷的新型侦查措施作出一一判断,以确定其强制侦查或任意侦查的归属。值得注意的是,正如隐私权具有开放性和延展性,基准指标的体系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即使建构起基准指标的框架,立法者也应随时势变化和侦查措施的发展,对基准指标予以修改或增加。
注释:
[1]参见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2]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通过宪法判例对其宪法进行解释,从中“发现”隐私权。20世纪后期,荷兰、瑞士、比利时、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俄罗斯、南非等国宪法均明确规定了隐私权。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在具体宪法条款中蕴含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7条、39条、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皆直接涉及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获得了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认可和倡导,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有关移民工人的公约》、《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均对隐私权予以保障。
[3]金岳霖:“论道”,载《精读金岳霖》,鹭江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4]罗伯特c.波斯特,“杰弗里·若森:《不想要的凝视》:隐私权的三种概念”,载《乔治敦法律期刊》(robert c.post: the unwanted gaze,by jeffery rosen: three concepts of privacy, 89 geo. l. j. 2087 ,2001)。
[5]对这七种类别的划分和部分定义,参见丹尼尔j.索罗勿:“定义隐私”,载《加里福利亚法律评论》(daniel j. so-love, conceptualizing privacy, 90 calif. l. rev. 1087,2002)。
[6]time,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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