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力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7日。
[9]如笔者主编的教材中曾指出“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确定性、唯一性,否则就可能发生冤案错案。”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转引自陈永辉:《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刑事审判队伍素质》,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1月9日。
[1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页。
[11][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395页。
[12][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13][英]理查德·梅:《刑事证据》,王丽、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78页。
[14]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解释”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达到‘道德上的确定性’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据进行推理时,如此确信以致不可能做出其他合理的结论。”参见bryan a. garner ed.,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2004,p.1294.
[15]victor v. nebraska, 114 s. ct. 1239,1243 (1994).
[16][美]布莱恩·福斯特:《司法错误论—性质、来源和救济》,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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