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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化缓刑适用条件的若干思考           
关于细化缓刑适用条件的若干思考
泛的社会认同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德国刑法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曾经精辟地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重刑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对于较轻微的犯罪,在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尽可能地适用轻刑、非监禁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也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潮流。缓刑作为替代短期监禁刑的成功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是值得大力提倡的一项行刑措施。但是,在当前我国民众对缓刑的非监禁性特征尚不能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如滥用缓刑则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起到消极的作用。因此,缓刑的适用条件必须加以细化,合理地制约法官的刑罚裁量权,按照“法律许可、当事人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慎重地作出缓刑判决。
(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个:第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第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显然,前两个条件是形式条件,容易掌握。而第三个条件则是实质条件,且规定得比较抽象,难以具体运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极易引起争议。因此,细化缓刑条件,关键是针对“不致再危害社会”进行细化。
至于如何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判断的法律依据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如何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但也提示了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犯罪情节,一般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犯罪对象、手段以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特定身份、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其罪行进行悔悟的具体表现,一般包括自首、立功、积极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救护被害人、积极退赃或履行赔偿义务等。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判断犯罪人是否可能再次危害社会、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法定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悔罪表现的判断往往简单化为视赔偿情况好坏而定,这是应该加以纠正的。
2、判断的实质标准是再犯可能性
“不致再危害社会”,从法条文义上看是指不会再次犯罪。刑法将再次犯罪作为撤销缓刑的条件,也印证了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不会再次犯罪。禁止对累犯适用缓刑,理由也正是在于累犯的再犯可能性较高。缓刑作为短期监禁刑的一种替代措施,通过考验的方式来预防再次犯罪,是其最重要的机能之一。司法实践在适用缓刑时综合考虑全案的各种因素,最终要着眼于有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实质上预测是否可能通过缓刑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对于再犯可能性较高的惯犯、常习犯、职业犯,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宜适用缓刑。目前各地普遍存在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较高的现象,原因之一就是由于职务犯罪是身份犯,在适用缓刑的时候犯罪分子已丧失法定身份,再犯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了。
3、判断的检验方法是社会认同
缓刑是刑罚社会化的行刑制度,其特征在于犯罪分子不脱离正常社会,将来在回归社会时不会产生隔离感。缓刑适用条件的“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包含了社会对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宽容、接纳、认同。缓刑的适用除了要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外,还要考虑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是否具有较好的改造环境。缓刑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缓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在一个宽容的社会环境中改过自新,如果没有社会认同,不但不利于犯罪分子的监督、改造,而且也使缓刑判决失去群众基础,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因此,对于容易引起非议或质疑的案件,一般应慎重判处缓刑,这需要审判人员了解社情民意,对社会舆论形势有一定的把握能力,能准确预测公众的反应,并正确引导媒体不偏离正当的舆论方向。
三、细化缓刑适用条件的思考与建议
以上论述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方法,但仍然具有高度原则性。因为刑法规定的判断依据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尚嫌偏大。如果立法上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经常被适用缓刑而社会效果良好的犯罪情节加以细化,特别是规定若干种禁止适用缓刑和一般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将可以合理限制法官的刑罚裁量权,使缓刑的适用被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同时也为争取社会公众对缓刑判决的认同奠定立法基础。

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缓刑适用条件应当细化为三种:强制适用条件、裁量适用条件、排斥适用条件。强制适用条件是法官如无充分正当理由,一般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裁量适用条件是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着重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排斥适用条件则是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一)缓刑的强制适用条件: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
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首先应局限于较轻性质的犯罪,即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定最高刑超过三年,则说明犯罪本身的性质较为严重,不能纳入“应当适用缓刑”的范围。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不能有法定或酌定的从重情节,如拒不认罪、恶意翻供、不积极赔偿等,则显示被告人存在抗拒改造的倾向,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不能适用缓刑。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往往能够获得缓刑。缓刑的强制适用条件,主要是参考各种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来确定。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有时可能获得比缓刑更轻的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强制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加上“需予以刑事处罚”。当然,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复杂的,缓刑的判决还要考虑社会效果等因素,即使是强制适用条件,也不能规定得过于绝对,因此不妨使用“一般应当”的表述,留下一定余地,如确实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宜适用缓刑的,可以作为例外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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