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会的结果(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持追求或不排斥的态度,又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危害结果)持排斥的态度。如果说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与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社会危害结果有着区别,那它们同样作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仅仅是量上的区别,行为人在同一行为、同一时间中对它们的情感态度即便有所差别,但是也不能相互矛盾或反对。
明白这一点,对于避免放纵犯罪分子,有着重要意义;而如果不明白这一点,那么,放纵犯罪分子就在所难免。由于观点的混乱,司法实践中放纵犯罪分子的情况必然大量存在,这种状况必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应努力扭转这种不良局面。例如,有学者认为 “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于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造成重大事故”[51]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以这种观点定性必然放纵犯罪分子;而笔者认为这种草菅人命、罔闻公益的行径实属故意犯罪。
根据结论一和结论二,笔者认为,在所有的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中,违法行为的过错心理实质是故意,而其所致犯罪的罪过心理实质是过失,无认识的过失。因此,笔者将“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命名为“事故型犯罪”。
结论三:在事故型犯罪中,罪过情感是行为人唯一值得谴责的罪过心理因素。
在事故型犯罪中,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没有认识或者认为严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对严重危害结果也没有意志,那么,我们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罪过心理就只能从行为人心理中的情感因素上找原因了。
笔者认为,事故型犯罪行为人对于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倘若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那么行为人就会认识到他的违法行为可能招致严重的危害结果。而如果行为人想要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所能做的只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这一项,而无他凭。所以如果行为人对于严重危害结果不是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就会中止违法行为。因此说,事故型犯罪的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
在事故型犯罪中,行为人完整的心理活动和过程是:对行为违法有认识,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或认为不会发生;对行为违法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志;对行为违法持乐见其成或不排斥的情感态度,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而在这些心理活动或过程中,能够表明行为人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因素和态度,并且只有它对于分析行为人罪过心理才有价值,因而能够纳入罪过心理分析的是且仅是: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而这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与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心理[52]完全一样。所以说,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申言之,事故型犯罪包含了一个意志行为和一个率性行为,就作为犯罪而言,其实质是一种率性犯罪。
五、附带的解释
1.主客观相统一的问题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条根本原则,其核心思想就是在有客观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必须有对危害结果的主观认可。但由于传统罪过理论的缺陷,致使其对一些犯罪的罪过心理难以说明,但这些问题又不能回避,因而使得一些理论观点和具体主张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时有悖离。
譬如,提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论者为开脱自己客观归罪之嫌,讲了三条理由:“首先,从前述笔者所列举的一些犯罪来看,行为人主观上都认识到了行为的危害性质。如非法发放贷款的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人,他们都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对客观的超过要素以外的某种危害结果显然具有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例如,上述犯罪的行为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公共安全的危险、环境资源保护的破坏等危害结果都具有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最后,行为人对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危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53]与此对应地,笔者认为,首先,行为危害性质与客观的超过要素以外的某种危害结果不属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客观内容。其次,犯罪行为人对行为危害性质的认识与行为人主观上对客观的超过要素以外的某种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不属于主客观相统一的主观内容。最后,行为人对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危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不能等同于行为人对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危害结果具有预见,没有预见即没有认识,没有认识当然也没有意志。对危害结果既没有预见,也没有意志,那么,对这样的危害结果以罪相论(在传统罪过理论中),算不算结果责任呢?
2. 关于“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经常看到有论者以“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为据进行论证。[54]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只有在类推定罪的语境中才有意义。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下,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必须有刑法的规定才能定罪量刑。可见,这样的法律规定只是类推定罪的遗留规则,已经失去原有的功能。对于事故型犯罪同样必须也只需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
至于刑法有规定的过失犯罪,在对它的罪过心理分析的过程中,也就是在揭示关于它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根据的问题上,亦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由于轻信过失犯罪属于意志犯罪,可以用以意志自由或相对意志自由思想为基础的传统罪过理论责之;而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属于率性犯罪,传统罪过理论对它的罪过心理的分析简直无从着手,而只能另辟他途。
3.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同等对待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有一些行为性质不同但危害结果相同,而适用同样档次法定刑的犯罪。譬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等罪行即属此类。
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滥用职权罪归于故意犯罪与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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