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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过失犯罪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流行的观点,然而,将罪过类型不相同的犯罪归属于同样档次的法定刑大有不妥,因为这样就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复合罪过形式学说对于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两类犯罪一刀切地归属于同样档次法定刑进行合理化解释亦必然有同样不妥之嫌。

而依笔者之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等本是同样的罪过形式,故而不存在不同类型的罪过而适用同样档次的法定刑的问题。至于复合罪过形式论者所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罪行的罪过形式本就不是间接故意或轻信过失,遑论其他了。

4.刑罚畸轻畸重

事故型犯罪本是过失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或认为危害结果会发生的情况下,依刑法规定的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论处,或者依结果故意说把它定性为故意犯罪,那么其结果必然是放纵了犯罪,刑罚畸轻。而把因过失违法行为所致严重危害结果,也以刑法规定的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论处,则会发生冤枉无辜,刑罚畸重。

综上所述,只有把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在对行为人罪过心理分析和定罪过程中,坚持知、情、意并用,才能进行合理准确的分析和定性。在对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罪过分析中,情感因素之于罪过理论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说明。


【注释】
[1] 本文所称严重危害结果系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使重大的法律秩序遭受严重破坏。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4页。
[2] 对于严重危害结果是否属于故意的心理态度,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始终存有争议。笔者的主张是没有故意心理,并将在后文有详细的论证。
[3] 这里的业务过失犯罪包括了刘志伟、聂立泽主编:《业务过失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所列我国的业务过失犯罪,还包括该书没有包括的业务过失犯罪,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等。
[4] 王安异、毛卉:《我国刑法中的复杂罪过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第26页。
[5] 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69页。
[6] [苏]h·a·别利亚耶夫、m·n·科瓦廖夫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第160页。
[7] 姜伟:《复杂罪过定罪刍议》,《现代法学》1984年第2期,第35页。
[[8] ] 宋庆德:《混合罪过浅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 第01期,第54页。
[9] 周光权:《论主要罪过》,《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40页。
[10] 张晓华、潘申明:《犯罪结果分层与罪过形式的确定》,《法学》2007年第11期。
[11] 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3页。其他同见者,参见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50页。
[12] 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3—54页。
[13] 李兰英、任国库:《透视复合罪过的心理机制》,《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
[14] 参见谢勇、温建辉:《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最终方案》,《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15] 张明楷:《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当然之前也有结果故意论者,如有学者认为玩忽职守罪可以是故意,见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3页。
[16] 论者所措原辞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司法应当确定,“不宜”应是“不应”,不应确定为过失犯罪,就是应当确定为故意犯罪。
[17] 张明楷:《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08页。
[18] 张明楷:《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08页。
[19]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
[20] 这里指非法出租枪支罪中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72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446页。
[21]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21页;向朝阳主编:《中国刑法学教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3页。
[22]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525页;陈兴良:《规范刑法学》,第393页。
[23]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第2卷,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93页;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编《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12页;陈兴良:《规范刑法学》,第694页;赵忠伟:《复杂罪过研究——以滥用职权罪为范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4]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908页;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编《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26
[25]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编:《刑法学》,第522页。
[26]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722页;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编:《刑法学》,第407页。
[27] 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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