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学,[16]或许可以成为大学章程制定工作的“先行先试”。然而即便如此,民办大学一般也只能“实施相对独立的组织与管理”,[17]这仍是由我国高等教育总的制度环境所决定的。
综上,从目前我国的各方面制度实践而言,确定“自治”的地位对于大学章程而言无疑是不能承受之重。
(二)在应然与实然之间:我国大学章程的理性价值选择
笔者认为,从大学制度本身而言,误把“自治”视为我国大学章程的价值追求主要基于两点原因。第一,现代大学制度中,“自治”作为大学治理的核心价值追求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因此在应然状态下,自治制度的确立被视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必要组成部分在逻辑上并无不妥。第二,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理念很大程度上是西方的舶来品,正如前文已经证明的——西方大学将自治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是具有应然和实然的统一的。在这种经验主义的视角下,也就想当然地认为我国大学对于自治这一价值的追求也应当是应然和实然的统一了。
那么,这种认识的盲点对我国大学章程制定实践所产生的阻碍作用又应当如何消弭?笔者认为下面三点认识可作为思考的起点。首先,将“自治”作为现代大学章程的当然构成以及将其视为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终极标准,这在理论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即便是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也可以之为目标进行性制度完善以实现不断地接近。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大学章程追求目标中应然与实然的二元区分,即在结合我国的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真正意识到,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不能也不应如西方大学那样在“自治”这样一种价值追求目标上实现实然和应然的有机统一。申言之,我国大学章程的实然价值追求是无法达到西方标准下“大学自治”的程度的。最后,以如上两点认识为基础,在依然将“自治”作为我国大学应然价值追求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适宜成为大学章程实然价值追求的精神内核。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实际上已经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自主。
三、自主:我国大学章程的实然价值追求
(一)自主的内涵
所谓自主,就是指“自己做主,不受别人支配”。[14]乍一看上去它同自治并无质的区别——事实上目前大学数成果也都是采取对“自主”视而不见却极力为“自治”鼓与呼的态度。典型体现在于绝大多数学者通过引用法律、政策中关于“自主”的条款和表述来作为“自治”的论据,或者忽言“自主”又忽言“自治”,对两者的内涵、关系和异同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考察。当然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两者的字面区别,不过却下了“等同”的结论,认为“大学作为法人组织,是既‘自主’又‘自治’的团体”。[15]相对于我国学者的粗疏,日本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无疑要深入一些,他们认为“学术研究的自主性,尤其要承认大学中的‘大学自治’。”[16]即认为自治实际上是自主的当然内涵。当然,日本宪法意义上的“自主”实际上是等同于“学问自由”的,[18]也就比我国语境中“自主”的内涵要更为宽泛一些。总之,自治和自主的内涵是并不能等同视之的,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一个团体可能是:①自治的或他治的;②自主的或不自主的,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19]
(二)自主与自治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环境下,“自主”是作为“自治”的下位概念而存在的,上下位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自我决断”(self-determination)的程度上。这可以按照如下的逻辑展开。
首先,确定“自治”的内涵。应当说,作为我高等教育应然价值追求的“自治”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学的“自治”是基本相同的。既包括大学地位和法人资格的独立,又包括内部治理的自主,即是内部和外部全方位的、高度的自我决断。这主要是由高等教育的客观发展考试,2009,(6).
{14}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5362.
{15}米俊魁.大学章程法律性质探析[j].现代大学教育,2006,(1).
{16}{日}芦部信喜.高桥和之增订.宪法(第三版)[m].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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