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二是在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上。根据《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公司法对此并无规定,如前所述,理论上一般认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是赋予优先购买权人以撤销权。因此,关键在于如何适用法律。
就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言,公司法与《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细则》的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规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不尽全面。一者,不论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其前提均为:两部法律位阶相同。而公司法为法律,《细则》则是法规,二者位阶并不相同,因此,并无前述规则的适用。根据法律优于法规的规则,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二者,优先购买权的法理依据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合性。但外商投资企业就其企业形态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人合性而言,与内资企业相比并无特殊性可言,因此没有理由对其进行过分的保护,而需要征得全体股东同意。还要看到,《细则》尽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但其规定较为简单,对于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细则》并无规定。因其制定较早,应认为系理论研究不充分的产物,即其系法律漏洞而非故意“留白”。综上,在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作出更为周全的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前述关于《公司法》上优先购买权的分析,上述司法解释未区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本身,似有欠妥当,应进一步理解为其他股东可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而非股权转让合同。
四、 结语
通过本文的考察,不难看出,虽然各种优先购买权具有相同的法律特征,但是其性质和效力各异,法律对各种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因此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虽然“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关于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司法解释”关于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一致,但并不意味着两部司法解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也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一个正确,另一个就错误的问题,实际上,两部司法解释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都是合理的,因为法律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取决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我们讨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时,必须先讨论该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尽管如此,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时,仍有两点需要强调:
其一,虽然两部司法解释均针对的是“合同”效力,但在《物权法》已经确立“区分原则”的情况下,应理解为非指引起权利变动的原因行为,仅指权利变动本身。也就是说,无论是在何种情形下,引起权利变动的原因行为都不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受影响,但权利变动本身的效力则另当别论:当法律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具有高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之重大意义时,权利变动的效力将受是否侵害他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影响;相反,如果法律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不具有高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之意义时,我们也可以选择权利变动不受是否侵害他人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其二,在权利变动受是否侵害他人优先购买权之影响的情形下,应将侵害他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变动理解为可撤销或者相对无效,不应理解为绝对无效。也就是说,权利变动仅相对于优先购买权人而言无效,或者仅优先购买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利的变动,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得主张权利变动无效或者主张撤销权利变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能防止欺诈或不诚信现象的发生,合理认定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释:
[1] 林沛文:《论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载《法制与经济》2006 年第 5 期。
[2] 另有类似观点认为先买权制度可以保障财产所有权各种权能的统一,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一人。并可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生活经验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见郭明瑞:《论优先购买权》,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 年第 5 期。
[3] 李家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检讨》,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
[4] 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35-535页。
[5] 戴孟勇:《先买权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6] 李家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检讨》,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
[7]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4页。
[8] 苏永钦:《从效率观点看几个共有关系的争议》,载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10]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11] 谢哲胜:《大陆物权法制的立法建议》,载《人大法律评论(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页。
[12] 王泽鉴:《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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