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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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唆;帮助;共同故意;最终责任份额;监护 内容提要: “精神上的帮助”不是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比较法上出现了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而不再明文规定的趋势,但我国民事立法已经形成了明文规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立法惯例,《侵权责任法》对此予以了坚持。在主观共同性判断上,应该坚持以主观共同故意为限。确定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不应该考虑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从属性。应该区分教唆、帮助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仅就最终责任部分承担按份责任,而由教唆人或帮助人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将教唆、帮助行为作为单独的数人侵权行为形态进行规定,无需依附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关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适用,填补了《民法通则》未规定教唆人、帮助人侵权责任的空白,意义重大。本文试图通过对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侵权责任的系统梳理,为《侵权责任法》第9条未来司法适用中可能的疑难点提出论坛, 1991, (3). [19]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20]程啸. 侵权行为法总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21]杨立新.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5). [22]邱聪智.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23]曾隆兴. 详解损害赔偿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债法分论[m]. 杜景林,卢谌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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