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自从赫伯特·帕克所著之《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于1964年发表以来,有关刑事司法的诸多研究都受到了该模式结构的影响。①该模式学说在解析刑事司法的复杂特征方面提供了一个十分有效的分析工具:无关紧要的细节被加以简化,而共同的特征和趋势则得到强化。“正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一样,对于在刑事司法日常运作中由无数不同角色所作决定而产生的素材,该模式学说提供了一个假想的然而却是清晰的评价体系。”②与其他科学不同的是,将带有自由裁量和人性化运作的刑事司法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理论是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多模式理论之所以有用就是因为“并列存在的对现实形态的多种模式的概括,能够对该制度运作的不同方面提供合法化的解释和说明”③。35年之后的今天,影响最为深远的仍然要数帕克所提出的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模式。
刑事诉讼的模式学说有着多重的功用,它们为判断刑事司法体制的实际与准确的运作情况提供了指南。模式学说还可以为主导刑事法律的价值选择提供某种规范性指导。尽管帕克在其论述中有些言不及义④,但有一点却是明确的——他的犯罪控制模式是建立在安全与秩序的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而正当程序模式则建立在与国家相关的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帕克对刑事诉讼模式这一最为成功的划分已经成为人文学科的专门术语,以至于现在人们在公开论述中都争论和赞同帕克所指出的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价值。⑤在一个不太严格的意义上,帕克的模式理论已经是一种可以自我证成的理论。
本文所提出的新的模式理论是建立在对被害人权利的不同界定之上的。LOCAlHOST正如帕克的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模式一样,这些新模式试图为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为那些能够指导刑事司法的诸多价值以及围绕刑事司法的诸多话语提供积极的、规范性的描述。建立在被害人权利基础上的模式理论因此能够描述以下这些现象:将被告人与被害人、少数族裔和其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群体对立起来的新型政治案件⑥,以及将被害人和加害人及其各自的支持者们集合在一起解决纠纷的恢复性司法。⑦严格来说,本文所提出的被害人权利的惩罚模式承认刑罚报应性的、意味深长的重要性,以及被害人权利应与被告人权利一并加以考虑的需要,而我提出的被害人权利的非惩罚性模式则力图使由于强调犯罪预防和恢复正义而导致的被害与惩罚的痛苦最小化,简而言之,上述两种模式都承诺既可以控制犯罪又能够尊重被害人,但是前者仅仅关注刑事司法体制和惩罚的执行,而后者则影响了社会进步与融合的诸多领域,总之,此种模式学说之构建为讨论刑事诉讼的实际运作、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以及人们思考与讨论刑事司法的角度和方式提供了一种可资利用的分析工具。
本文所讨论和提出的模式学说并不试图排斥其他模式理论,也不期望成为用以指导刑事司法唯一合法的、确切的、规范的或可推而广之的理论指导,相反,确定每种模式起支配作用的界限并弄清其全部发展趋势却是非常有价值的,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价值之中进行取舍以及判断何种模式将在何时、何领域起主导作用的可能性将是十分自由的,但是如若这种学说不能全面反映刑事诉讼中的选择与价值,它又会是十分牵强的⑧,同时也将表明帕克著名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模式之划分是正确的。帕克的学说仍将执一时之牛耳,但是,尽管缓慢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它们也会和20世纪60年代许多其他风行一时的学说一样逐渐为人们所遗忘。
帕克的学说具有极为旺盛的生命力,至今仍能描述刑事司法实践与政策的重要方面。然而,自从1964年该学说首次公开发表以来它便遭到了许多持之有据、令人信服的批判,现在,它已不足以成为描述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法律与政策的指南了。不管是从实证的、规范的还是推论的角度来看,该理论都已变得十分贫乏了,它已不能解释为什么妇女、儿童、少数民族和被害人会要求通过刑事制裁主张权利,它也无法理解为何新的政治案件不是将正当程序之诉求与社会之诉求相对立以促进道德⑨,而是与被害人和毫无优势的潜在被害人团体的权利主张相对立。帕克的学说也无法澄清当前有关色情文学⑩或仇恨言论(11)的争论,似乎它们受到了那些关注有关弱势群体演说影响的女权主义者和激进的种族理论的影响。它也无法消除当前对于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的忧虑,以及对那些针对少数民族的罪行的愤怒。
一项被害研究指出,帕克的犯罪控制模式假定刑法可以控制犯罪而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12):即大部分被害人并未向警察举报犯罪,他认为,惩罚对于控制犯罪固然是必需的,然而在整体控制方面却收效甚微(13),相反,还会因为对加害者的非难和蔑视而使情况变得更糟,(14)帕克认为公平的处遇仅仅会通过由辩护律师代表被告进行对抗的刑事审判而达成。我们现在知道辩护律师很少请求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15),而替代性选择如恢复性司法、家庭会议和当地居民司法即使没有律师亦可在鼓励参与的程序公正的方式下运转(16),帕克的关于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相冲突的假说首先遇到了美国经验(17)继之以加拿大经验(18)的挑战,这些经验表明:正当程序革命并非与日益增长的罪犯数量所表明的犯罪控制的加强不相一致,但是帕克却认为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是互相矛盾的,可新的研究表明加害者如果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会比一般民众更加守法(19),相对于帕克的假说而言,对罪犯公正的处遇可能是有效的犯罪控制所必需的,而惩罚则恰恰相反。
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必须能够给当前司法实践提供某种理论基础,某种规范的和可推广的理论,它们应能够为立法机关、执法者和法庭的活动提供理论解释(20),而不被帕克有关统治的有限、自由主义本质的假说或者是由公共部门职业人员组成的对抗体制的核心部分所限制。新的模式学说应能解释被害人没有举报的为数众多的犯罪以及对帕克写作该文以来逐渐涌现的对团体权利和风险的统一考虑。它们最终会成为刑事司法理论中的一部分,或者强调被害人权利和其惩罚犯罪的要求,或者关注被害人对犯罪控制和恢复性司法更佳方案的需求。尽管如此,每种新模式都只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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