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与此相对应,纯粹经济损失在环境侵权责任方面原则上也开始越来越趋向于具有可赔性。
有些国家直接在立法上肯定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1995年生效的《芬兰侵权责任法》第5章第1条规定:“赔偿包括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获赔。如果损害是因被刑法禁止的行为或者授权行为所致,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有特别的理由,则赔偿应包括与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不相联系的经济损失。”瑞典国会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定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因不动产的人为活动通过河流、湖泊或者其他水域的污染、地下水的污染、地下水位的变化、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或者其他类似的侵害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适用《环境损害赔偿法》。其中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该能够合理估计,才可以给予赔偿;理由充分的,可以确定年赔偿额。[17]希腊第1650\1986号《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任何导致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企业投保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等原因,导致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32]这种现状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也无法通过社会化的赔偿机制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对我国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控制的设想
如上所述,完全不对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是不符社会公平正义和效率原则的。但鉴于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目前环境侵权中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现状,要实现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制度。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在功能上能够互补,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其次,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复杂性,因而结合我国实际,在环境侵权的纯粹经济损失边界的控制方面仍需采取谨慎的立法态度,对此,笔者主要有以下两点设想。
第一,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领域目前不宜过宽,可以通过单行法的规定,在一些高风险领域如核电站、石油、化工等方面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因为在这些领域发生的事故通常属于偶发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所以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可以督促企业更加谨慎地经营,并采取防范措施。而且,这些企业规模一般较大,资金较为雄厚,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当然,以后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的不断[2]参见竺效:《大连油污案受损渔民能否获赔?—拷问环境侵权赔偿法律的救济范围》,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23期。
[3]杨雪飞:《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控制—以行为人对受害人责任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提交,第20页。
[4]“不确定性”特征指纯粹经济损失之损失范围在人的不确定性和责任范围的不确定性。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7页。
[5]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6]参见王彬辉、唐宇红:《美国环境侵权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的适用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4期。
[7]参见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
[8]参见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页。
[9]参见[美]盖多•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法律与经济的分析》,毕竞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10]参见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
[11]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9页。
[12]参见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13]参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14]参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15]参见[德]汉斯-贝恩德•舍费尔、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学分析》,江清云、杜涛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5页。
[16]例如,瑞典《环境损害赔偿法》第1条第3款规定:“对于既非故意亦非过失引起的环境损害,只有当引起环境损害的影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是无须再加以容忍的或超过了类似的情况下的通常程度时才给予损害赔偿。”
[17]参见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页。
[18]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8页。
[19][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20]参见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
[2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7页。
[22]参见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23]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488页。
[2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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