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北京出租车市场法律体制改革 |
|
|
企业独享出租车的经营权,司机为获取出租运营权,需事先一次性向企业支付相当于车辆购置费的承包费或风险抵押金,并于每月上交高额的管理费。然而,该模式中的出租公司对实际运营作用甚微。由于购车成本往往是由出租司机负担,而诸如燃油费、保养费等运营成本又由司机自行承担,加之每月收取的高额“份子钱”,该种模式基本属于“空手套白狼”,受到了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感。 第二类运营模式曾在上海个别城市采用。它主要是由出租企业自行出资购买车辆,招聘驾驶员,司机与公司是简单的雇佣关系,车辆的产权、经营权及收益权归公司,司机只是企业的职工,其收入由底薪加提成组成。由于公司直营不必由司机缴纳管理费,且旱涝保收,故这类模式矛盾较小,并因此被社会所推崇。 第三类运营模式在国外被广泛使用。在该模式下,个体司机只要通过法律规定的若干行业准入条件,个人便能通过申请或竞拍等方式获得出租车运营牌照,经营出租车。而在我国,温州是第一个采用个体经营模式的城市。自1998年该市公开拍卖300个永久性的出租车经营权开始,温州到目前已有约98.9%的出租车由个体经营。“温州模式”曾一度赢得广泛盛赞,温州司机也被誉为全国最幸福的“的哥”。 (二)北京出租车市场的制度设计 近年来,随着温州模式的实践与推广,人们越发提倡推行出租车行业的个体经营。因为从学理上分析,出租车行业是一个对于资金、技术、管理要求并不高的行业,从车辆的选购,到实际的经营,企业所需承担的工作并不多,故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强。WWW.YBAsK.CoM此外,以北京为例,出租司机每个月向公司交纳承包费的标准为单班5200元、双班7100元,豐如此昂贵的“份钱”与企业承担的工作及责任严重失衡,故摒弃这种模式、选择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设计,势在必行。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生搬硬套他人的经营模式,不加甄别的予以适用,极易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只有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扬长避短,并根据北京地区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北京条件的“北京模式”,才能达到和平过渡、顺利转型的目的。因此,在对比、借鉴不同地区的运营实践,结合北京市场的实际情况后,笔者建议北京出租市场应采用“个体经营+公司直营”的混合运营模式。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方面,选择个体经营模式可以彻底改善出租司机的工作环境与生存状态。该种模式确保个体司机可以自由进入出租车市场,不必交纳高额管理费,工作压力锐减;同时,司机的法律地位也会发生根本性改变,从被动糊口变为主动营生,并且由自己占有劳动剩余,工作积极性陡增。另一方面,将出租公司的承包/租赁经营转变为公司直营,一来可以消除出租公司收入与付出不成比例的不公现象,使公司真正成为责任承担方,同时保证受雇司机能够拥有稳定的工资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来可以为原有的诸家出租公司提供继续经营的途径,避免企业集中解散、倒闭现象的出现,从而减轻出租公司对改革的抵制力度,确保行业秩序的和平与稳定。 二、北京出租车市场准入模式探讨 (一)出租车市场常见的准入模式及利弊分析 出租车市场的运营模式讨论的是经营主体是谁的问题,而准入模式则决定了经营主体能否进入市场、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其可分为有偿与无偿使用制两类。有偿使用制主要有自由申领、招标、拍卖与定额收取运营牌照使用费等几种形式,而无偿使用制则行政审批为典型。豑下面,笔者便就其中最为重要的自由申领与行政审批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自由申领是指对于有意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申请者,只要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均可通过支付少量费用获取出租车经营牌照,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自由申领并不限定运营牌照的数量,只要申请者满足相应市场准入条件,并支付当期的运营牌照使用费,便可获得这一期的营运资质。自由申领可使经营者更为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但这一特点也易导致出租车的数量的波动,从而引起市场供需关系的联动,较易造成市场的紊乱与资源的浪费。 行政审批是指出租运营者在进入市场前需先经过政府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取得营运牌照,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市场。该种准入形式一般不收取费用,也有地区象征性地收取少量手续费,因此属于无偿使用制的典型。就目前而言,我国包括北京在内的绝大多数地区均采用此种准入形式。然而,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豒,只有直接关系国家、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申请、组织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负责出租车辆的检验与统一、发放及回收运营牌照、管理并监督出租车市场的日常运营、受理投诉与实行奖惩等等。如此一来,既能避免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互相推诿或争抢,又能明确责任与监管机关,提高对应急情况的反应速度与执行能力。 除此之外,出租行业还应组建类似于工会的属于经营者的自律组织,通过该自治组织,定期进行行业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在他律的基础上,对经营者实行自律,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迅速处理,防患于未然。同时,该自律组织还可以保护势单力薄的出租公司驾驶员,通过集体的力量,为个别司机维权。 (三)健全商业保险制度,增强行业安全系数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出租车市场个体经营模式的建立,一定要以商业保险制度的健全为前提。因为不同于原来的大型国有出租汽车公司,今后以单个驾驶员为主体的经营者的资金实力大不如前。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不论是乘客还是行人出现人员伤亡,都会给驾驶员带来巨大的偿还压力及资金负担。因此,在考虑是否为经营者颁发出租车经营资质之前,出租汽车监管委员会还应考察驾驶员是否已经投了商业保险,只有在确认其已经具备足够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后,才可允许其进入市场经营。 四、结语 随着我国民众呼声的愈演愈烈以及学理讨论的不断推进,北京出租汽车行业的制度改革已经势在必行。选择较为适当的制度设计只是开始,我们还需加强相关行业与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时更需要社会同仁在制度实际改革的过程中 [1] [2]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浅谈纠纷解决语境中的民族地区双语审判研究 下一个论文: 浅论明朝出现问题皇帝的原因
|
|
|
看了《试析北京出租车市场法律体制改革》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法律论文]试析法律该如何保护边缘群体 [法律论文]试析完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的思考 [法律论文]试析技术侦查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法律论文]试析“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法律论文]试析青少年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法律论文]试析列宁晚期党内民主建设思想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完善 [法律论文]试析“0元团购”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