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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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践上可操作性差。比如本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为前置条件,首先“政府有关部门”是那个部门,条文中没有明确。其次,如果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不责令支付,对于行为人如何定罪?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完成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 当前形势下,在对劳务派遣企业和相关的从业人员实施设立行业禁入、提高行政处罚的标准的行政监管的同时,可如醉驾入刑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查办一批克扣拖欠劳动者血汗钱的“暴发户”,对其课以刑责,杀一儆百,有效遏制类似事件之愈演愈烈。民法层面,应该确立以劳务派遣企业为主要责任主体,用工单位承担补充性责任的责任形式;若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务派遣企业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司法关怀。 在司法方面,设立诉讼绿色通道,如劳动者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等,则应从快立案、审理、执行,在诉讼的证据方面,放宽对劳动者方的要求,直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可实行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的减免。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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