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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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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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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了相应的更改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逮捕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同时,在2001年《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有必要逮捕的含义做了详细的解释,将社会危险性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有可能实施新犯罪的情况;危害到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伪造和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的情况;对举报人、被害人实施报复打击的情况;妄图逃跑、自杀的情况。除此之外,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况,即:有证据的犯罪事实,刑罚量较重的情况;有证据的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曾经有过故意犯罪的情况;有证据的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情况。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在逮捕问题上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权利。 (四)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可以正确的实施逮捕权利,尊重公民的自由权,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增加了在逮捕问讯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了在逮捕过程中必须问讯的情况,同时,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听取辩护律师以及证人的意见,有助于律师更好的开展辩护工作,这也是保证“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更为全面的了解案情。 (五)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了解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专人专办,同时,也规定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犯罪的原因以及家庭情况的因素进行详细的调查,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之一。 四、新刑诉法视角下检察机关的应对方法 (一)检察机关需要转变执法理念,将对人权的尊重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现阶段的执法观念,在执法的过程中,把尊重人权、保障人员放到与惩罚罪犯同样重要的地位,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情况,那么检察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讯,此外,为了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新《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检察机关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的质量 检察机关要合理运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情况的纠正和处罚力度,在实施逮捕行动前要做好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以及犯罪证据的调查工作,在诉讼活动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证言的审查工作。此外,要健全审查和逮捕阶段对律师意见的听取程序,建立稽查后续跟踪审查机制,与各个阶段的经验人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的变动,对不许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释放,或者改变监督措施,提高办案的整体质量。 (三)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健全工作机制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推出之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科室的工作人员对新刑法中的新增以及修改内容学习和研讨,正确的把握好新《刑事诉讼法》的意图和方向,同时,相关的科室还可以定期举行专家讲座,进一步深化工作人员对新《刑事诉讼法》内容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此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联络工作,健全新刑法下的工作机制,严格的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工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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