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振司法公信力四策 |
|
|
司法公信力作为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可被界定为社会公众是否尊重、信任法院及尊重、信任、服从司法裁判的程度。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日渐向好的同时,司法公信力流失却成为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日益泛化为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如下三种社会现象较明晰地展现了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状:其一,法院生效裁判不能得到自觉、有效履行,“执行难”问题在近几年集中清理后才稍有缓解。其二,许多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执著于向权力机关表达诉求,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其三,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评价不高,2009年“两会”的否定性评价达24%强。 司法公信力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别地方不当干预司法、法律宣传教育滞后、“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找人”的不当社会风气等存在于法院系统外部的因素,也有司法不廉问题突出、案件质量不高、同案异判、裁判结果与民意相距较远等法院系统自身原因。欲提振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眼睛向内看,把系统内部的事情处理好,至少应当从如下四方面展开努力。 一、解决司法不廉以消除社会公众合理怀疑 在当下中国,社会公众和法官群体自身对司法廉洁程度的评价之间,存在着非常值得注意和探究的明显差异。一方面,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司法不廉现象颇为严重,往往基于各种表面证据对法官群体的廉洁性作出较低的评价。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官觉得非常委屈、不被理解,认为绝大多数法官是廉洁的,有贪贿行为的法官仅是极少数。 笔者认为,此种认识和评判差异,不应简单地归因于职业身份、话语立场的不同。导致这种差异的最重要原因在于,法官是最大诚信职业,司法不廉具有负面的社会放大效应。司法程序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廉洁性寄予极高的期许。因此,司法不廉难以被接受和容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近年来,法院系统贪贿案件频发,不断损害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提振司法公信力的首要之策应当是解决司法不廉,获取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信任。《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将完善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司法改革重点,可谓切中要害。笔者认为,解决司法不廉应注意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要把廉政建设的重点置于法院领导干部群体。法院系统内人事管理机制[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农民日常生活视野中的城乡关系及其出路 下一个论文: 论独立后津巴布韦习惯法的新趋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