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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振司法公信力四策           
人民法院提振司法公信力四策
,院、庭领导把关下的案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使得法院领导干部掌握着裁判案件的关键权力,成为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重点“俘获”对象。在违反法纪的法官中领导干部占很大比重,即可印证这一判断。因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一定要秉持“严管就是厚爱”的观念,建立制度约束法院领导干部过大权力,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第二,要在法院群体中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人格象征,当属社会中的最大诚信职业。法官的职业公信力既是司法机制有效运行的人事基础,也是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得到公众尊重的心理依据。因知识、时间、精力、耐心的有限性,多数社会公众对司法廉洁的评价均是基于对法官行为外观的认识。见到一个时常衣华服开豪车、出入高档酒楼的普通法官,社会公众不但会怀疑该法官有贪贿行为,往往还会认为其他法官廉洁程度相去不远。因此,法院系统应当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在某一法官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时启动弹劾程序,要求该法官经由公开听证、当众申辩等方式消除社会公众对其品行的合理怀疑,否则即应自行离职或被裁汰出法官群体。如是,法官群体的职业公信力方能得以维护和提升。
  二、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以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信任度
  审判案件是一个裁断他人重大利益的过程,立案、庭审、裁判、送达、执行等各环节均是公开展示公正的重要平台。应当不难理解,司法公正主要是案件质量问题,司法廉洁主要是法官品质问题。但是,一旦出现案件程序瑕疵、认定事实偏差、法律适用不当等情形,社会公众就可能联想认为法官不廉致使裁判不公。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案件质量瑕疵的确大量存在,既曾有法官便装吸烟开庭,也曾有法官故意制造阴阳判决等情形;既有错别字、数量金额等常识之错,又有取证程序、送达时间等疏忽之错,还有引用不存在的法律条文等荒唐之错,使得社会公众难以信任裁判文书经由严谨的程序、审慎的考量而公正作出。
  笔者认为,大力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亦是提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路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系指各法院依托特定的内设机构,遵照既定的标准和方式,从立案、庭审至送达、执行等环节,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以便及时纠错。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在对此项工作进行探索。
  现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至少可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加强:其一,监督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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