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政府诚信的重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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谛。对于实行法治,它固然要求每个人服从法律,但它首先要求的,却是“政府守法”。这当然不是因为个人的守法不重要,而是因为政府的守法对于实现法治更为关键。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原则,其前提是政府必须讲求诚信。不依法行政、不公开行政、滥用职权、贪污腐败都是政府失信的具体表现。它们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和法治国家建设。同时,公众受政府失信的影响,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重大怀疑,更多地选择违法或规避法律,而不是积极地守法、用法、尊重法律。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Berman)曾言:“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有效执行。”[1]法治国家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地位以及法律被公众信仰的程度。政府失信将会极大地破坏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威信,消解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建设法治国家就成了一句空话。 (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的社会稳定过程,具体表现为政府能够对公众提出的要求积极地予以回应和满足,表现为政府能够依法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积累和爆发,从而维持社会的繁荣稳定。而政府的种种失信表现,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有效获得保护,毁坏了公民对政府信任的根基。社会矛盾不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和疏导,反而会导致官民矛盾和干群关系紧张,从而最终威胁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三、政府诚信的要义 在传统文化中,“诚”与“信”意义相近,主要的含义都有诚实不欺、真诚守信的意思。“诚”所透射的主要是指“内诚于心”,更强调行为主体主观上的真诚、真实,其外在表现应与内在动机、意图相一致;而“信”所凸显出的主要是指“外信于人”,更强调行为主体信守诺言和履行承诺,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诚信是内在和外在的有机统一。“诚”与“信”二者密切相连,前者为里,后者为表;“诚”是“信”的根基,“信”是“诚”的外貌。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诚信,是指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诚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做到诚实不欺,信守诺言,在自己的行为中体现对公众的忠诚,而且这种行为还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具体而言,政府诚信的要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内在方面看,诚信意味着政府须对公众怀有善良的动机 政府行为的目的是确定的,即一切行为都是为公众服务,但是行为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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