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政府诚信的重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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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如果能做到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程序办事,就是政府践诺,是政府诚信的体现。依法行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重在治权、治官,而不是治民。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应该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除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信息)外,应该向社会公开。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政府机关有义务将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布于众。另外,还应该对政府运作过程进行公开,具体包括政务公开、警务及司法公开、官员信息任前公示、政府信息网络发布等内容。 只有建立打破政府对社会公共信息的垄断和封锁,才能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社会公众才能参与国家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使公众获得更加完备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政府失信。 (四)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 应该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第一,在内部监督方面,在搞好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督的同时,也应强化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通过完善立法,强化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独立监督权,保障其行政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第二,在外部监督方面,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使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更具可操作性,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司法制度,使我国法院、检察院的财权、人权、物权彻底摆脱同级政府的约束,真正实现司法独立;通过完善新闻立法,加强社会监督。 (五)健全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追究 通过建立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责任追究,提高失信成本,从根本上遏制政府失信行为的发生。要通过制定“国家公务员公务失信行为责任追究条例”明确行政失信行为的法律边界以及处罚形式,通过选举、质询、罢免等程序明确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实行办事公开、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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