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五人”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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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按此规定,监事会由原来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向中央企业派出,改为由国资委以出资人身份向中央企业派出。这实际上已在法律层面完成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成为国资委内部监督机构的转型。《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不作规定,就是确认了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国资委内部监督机构的角色。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下一步改革应朝国资委内部审计委员会的角色转变。 五、司法人 司法人是指国有资产纠纷最后的司法救济提供者。 出资人是否正确履行了出资人职责?经营人是否尽到勤勉忠诚义务?监管人站在政府的角度,是否不胜任?是否对金融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管干预过度?如何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国资委只扮演“干净”的出资人角色,不作国有资产纠纷终极裁判者的角色,国有资产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与经营,行政干预退出后的空当谁来填补?应该是司法机构,特别是法院,法院要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 《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点规定了出资人机构及经营人的法律责任,有关于出资人机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等五项行为的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第68条);有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收受贿赂等七项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71条);有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第73条规定“董监高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出资企业的“董监高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出资企业的“董监高人员”:有关于中介的责任,第74条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责任。 值得讨论的是关于交易行为无效的条文。《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立法时,这一条文借鉴了《合同法》的规定。怎样看待这条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它对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影响较大。市场经济中,交易的效率、安全是交易活跃最重要的保证,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就是要给市场所有参与方一个安全、稳定的预期,如果甲方和乙方签订一个合同,大家彼此信赖,按照合同去执行,那么整个市场交易速度就会比较快,交易行为就会比较活跃,交易费用相对较低。但假设合同过了五年或者十年被认定是无效的,
那它可能会涉及丙方、丁方甚至无数方,会涉及到许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这一条文的可能后果是未来其他主体与国有企业进行交易时,难免会担忧关联方交易的无效性。当然,这也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它可能保护了国家出资企业的交易安全,但有可能损失其效率。所以这一条文应与《公司法》、《证券法》协调,与反欺诈交易的立法协调起来,整体考虑。实践中关于交易无效规定的认定,应慎之又慎。 六、结语 总之,上述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人”各有定位、相对独立、职责明确并互相协调,构成我国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理基石。 注释: [1]简尚波:《国资法草案触及核心:五人关系结构搭建国资管理大框架》,《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4月11日。 [2]参见《国资立法起草小组重新架构国有资产法仍需假以时日》,张卓元接受记者采访的谈话,中信证券网;参见参见王全兴:《关于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的探讨》,载《经济法论丛》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3]于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人民网理论频道,2008年11月5日。 [4]李保民:《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两个关键和八大难题》,《中国证券报》2003年2月26日。 [5]参见《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作出专章规定》,新华网,2007年12月23日。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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